一、研发费用

一、研发费用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1.研发加计扣除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式优惠方式

税基式优惠方式指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加成,按照加成后的数额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费用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实施加计扣除的情形,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该政策,为了鼓励企业研发,服务于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国家对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从以前税前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再次加大对制造业型企业的优惠力度,加计幅度增加至100%。这意味着在研发活动中投入越多的企业,得到的优惠力度越大。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1)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适用对象相同。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②研发活动特征相同。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③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④禁止税前扣除费用范围相同。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可以加计扣除。

⑤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2)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行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企业则没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

②研发费用范围不同。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列举的6项费用及明细项,而实行税前据实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是企业本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同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第二,判断该企业是不是属于不适用于不得加计扣除的六大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如果属于这六大行业[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是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但是研发费用正常在会计账务中列支是没问题的,只是不能享受加计的优惠政策。第三,需要判断所进行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不得加计扣除的范围,如果属于,则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但是只要费用合法、合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按照研发费用正常税前扣除是没问题的。第四,需要判断研发费用的范围,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限于税法相关规定的6项费用及明细项,不属于这6项的不能享受加计扣除,范围比企业研发费用小。

(三)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

1.自主研发

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发

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3.合作研发

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4.集中研发

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四)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方式对比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方式,一是会计核算方式,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式,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方式,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范。

通过对三个研发费用归集方式的比较,发现存在一定差异。而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第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第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第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那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分项目对比如下:

1.研发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这里不包括: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但可通过其他相关费用记入)。

通过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高新技术认定归集范围,未要求直接从事研发,要求是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2.研发加计扣除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这里需要注意对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研发部门没有单独安装电表的,需要根据工时等合理方式,计算研发人员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得出总共研发需要分摊的电费,再根据项目工时比分摊到不同的研发项目。

通过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高新认定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而加计扣除只能是仪器、设备租赁费。例如为了扩大研发,租了研发大楼,不能够加计扣除。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16年度税收与会计折旧取其孰小;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税收折旧为准)。

【案例】A企业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15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研发设备,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每年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6年折旧,每年折旧额200万元。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的200万元折旧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税前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不再需要根据比较会计、税收处理的孰小值确认加计扣除金额。

【案例】接上例,假设A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其他情形不变。企业2016年会计处理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此时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收折旧额,则2016年、2017年及以后年度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均仅可就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通过与高新认定归集口径比较,高新包括了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加计扣除不包括;高新包括了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不包括。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政务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例如:无形资产资本化时有40万研发人员的办公通信费记账记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但办公通信费是不能加计扣除的,这100万中真正符合要求的可能只有60万,这样每年加计摊销只能是6×175%=10.5万。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主要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这里需要注意,设计费一般不填。包含的设计人工成本、相关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材料的领用费,可分别计入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如果是找设计公司设计的,属于委托研发,登记《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通过与高新认定比较,加计扣除不包括田间试验费、装备调试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即,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案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万元)。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增了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不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

通过与高新认定比较,高新认定包括通讯费。高新认定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有个“等”字,加计扣除没有。高新认定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加计扣除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1)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

(2)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3)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地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