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实际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个纳税年度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尽管是一次性的支出,但是与该支出相对应的受益期比较长,按照收入需要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应该将该费用在企业的整个受益期间内平均进行摊销。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来说,账面净值等于其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价值已经消失。足额提取折旧完毕后,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即使是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条件的三种情形,即:一是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是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三是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增加或改变使用功能(用途),但是后附的价值已经失去了载体,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那么,发生的改建支出只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延长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扣除。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该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承租方,因而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出租方实质上已将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方,而只保留了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因而承租方实质上拥有了该资产的所有权,因而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应该计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也应分情况区别对待:企业大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主要包括企业的开办费支出等。由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与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因而应在企业的存续期内平均摊销。为了规范所有企业的开办费摊销,税法会根据全体企业的平均存续期,规定一个合理的摊销期限。企业的开办费支出,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际应酬费、咨询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开业典礼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案例】A公司于2019年2月开始筹备建设新公司,到6月底筹备完成,7月1日正式开业。筹备期间,A公司发生办公费4万,业务招待费5万,差旅费2万。正式营业后,A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6万。假设2019年A公司销售额为50万元,2019年如何申报筹备金额?
案例分析:企业在筹备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则于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扣除规则是不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企业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例中,筹备期间发生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合计11万元,最终在管理费用—开办费中进行归集,开办费账载金额合计11万元。但是其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有60%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会出现税会核算差异,税收的计税基础是9万元。这个差异会在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间均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