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宪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之际发表文章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集中了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克服了一切旧宪法只代表少数人意志、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弊端,因而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内容的根本性。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

第二,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1)宪法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2)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原则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程序。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一是党的领导原则。宪法第1条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同时,党的领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二是人民主权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我国政权的本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也体现了对人民当家作主的保护。

四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五是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具体体现为: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

六是法治原则。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制定和实施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宪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我国现行宪法的产生和不断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经过了5次修订。

以案释法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科学家犯罪也不例外

【案情回放】

2014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巡视发现5所大学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问题,其中涉及中国某大学教授李某等人承担的某重大专项科研课题,故李某等人被依法逮捕。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初步查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发票和事项套取科研经费转入本人控制公司方式,先后涉嫌贪污公款2000余万元。

2019年12月30日,在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过程中,李某以自己多次获得国家科技大奖,为国家创造超过数百亿元经济效益的贡献为由为自己辩解,坚称无罪。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8日,该案二审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庭审中,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并愿意接受法院的判罚。鉴于李某二审期间认罪并悔罪,合议庭认为对上诉人李某的量刑应予改判。根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法庭作出二审判决:李某改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案例评析】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是否可以法外开恩、准其戴罪立功呢?有人认为,让科学家坐牢属于浪费科研资源,应当法外开恩,让他们不脱离工作岗位戴罪立功。但也有人认为,李某的身份不会左右法律的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人能够抹煞李某曾经作出的突出贡献,但是成绩不能成为对无罪的担保,更不能构成对罪行的冲抵。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第4款、第5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表现在:(1)公民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2)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本案中李某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他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我们也深感惋惜。但无论什么人,如果触犯法律,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身份都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法外开恩的借口。法院决定刑罚的时候,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其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