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法概述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食品安全法共10章154条,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这也就意味着食品安全追溯已经成为法定条款,也明确了消费者在网购时的权益和维权办法。
食品安全关系全国14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事。保障食品安全要靠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职责,坚持德法并举、法治先行,加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加快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以案释法
营养餐“不营养” 涉事企业负责人被刑拘
【案情回放】
2021年11月23日,河南省封丘县某镇某中学30余名学生吃了学校提供的营养午餐之后,出现集体呕吐腹泻,引起社会强烈关注。11月26日,封丘县委、县政府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并迅速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要求县纪委、公安局、卫健委、教体局、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连夜开展调查工作;11月27日,封丘县官方通报,初步判定是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同时对相关4名负责人立案审查调查;11月30日上午,涉事送餐公司负责人吕某、李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
【案例评析】
凡是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的或中毒性的一类疾病,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本案中这些学生集体呕吐、腹泻的原因都是通过摄食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教师学生身体健康,更直接关系到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秩序,学校和社会的稳定。目前,保证校园食品安全,既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基本要求,也有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还有《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的专门规定。本案中提供营养午餐的公司就是没有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导致了此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相关责任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无小事,为校园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一定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保证所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同时,各地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强化责任担当,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