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

第三节 反分裂国家法

一、反分裂国家法概述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该法阐明了台湾问题的性质,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二、明确规定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措施

反分裂国家法第5条规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为了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反分裂国家法规定国家采取以下五项措施:(1)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2)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3)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4)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5)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三、特别规定

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第1款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条件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第9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广大干部要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反分裂国家法,要充分发挥统战部门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团结广大海内外同胞,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行径,要强化思想引领,做好反分裂国家法的宣传引导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反“台独”的法律武器,引导广大台胞分清是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使两岸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实现祖国和平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