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
一、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设立国家宪法日,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具体说来,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法治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唤醒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二是唤醒广大公众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法治意识;三是可以给广大公众上一堂生动而必要的宪法课。通过国家宪法日,我们可以知道“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应该体现在它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最后的保护手段,成为审判机关维护正义的最后依据。
二、宪法宣誓制度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27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即“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宪法宣誓誓词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确定宪法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