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法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讲究职业道德。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另外,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工资

我国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其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2.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订立的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试用期

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是指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一般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了不同时间长短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等。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该解除行为有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1)预告解除;(2)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某些劳动者特殊保护,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