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
一、就业促进法概述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就业促进法,后经2015年4月24日修正。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一)立法目的
就业促进法第1条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的就业指导方针
就业促进法第2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并应当依照就业促进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此外,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国家和政府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三、公平就业
就业促进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以案释法
河南女孩求职遭地域歧视案
【案情回放】
2019年7月3日,小闫(化名)通过某招聘APP软件就某公司发布的“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其简历信息上显示的户口所在地位于“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该招聘客户端显示,小闫投递的两个岗位被查看后,给出的结论都是“不合适,原因:河南人”。小闫认为,该公司存在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以此为由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
【案例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提出与职业没有必然联系的地域事由对小闫进行区别对待,构成对小闫的就业歧视,损害了小闫的平等就业权。因此判决该公司赔偿小闫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向其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2020年5月15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2019年2月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也明确规定,要禁止对妇女的歧视行为,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就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全面检视自身在招聘录用、用工管理、解除劳动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要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避免性别、地域、年龄、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等就业歧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