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分别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以下著作权受本法保护:(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4)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实践中,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各地方基层的版权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著作权管理。
四、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
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以案释法
首例侵犯游戏推广视频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回放】
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某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人的广告视频作品,在抖音平台上推广其游戏。经查证核实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该科技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侵犯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著作权法修订完成,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案件数量将会增长。需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非都可以主张行政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被控侵权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著作权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予以罚款,而且权利人主张行政保护时,仍需要通过额外的民事诉讼才能获得相应的民事救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