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我国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1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规定了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依据,设定了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具体程序,还规定了对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的监督内容。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知识,就是为了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学法用法的能力,让广大干部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开展工作,特别是处理矛盾纠纷调解、信访、拆违及其他工作时,要选择正当的途径来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纠纷,力争治安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了处罚的适用对象,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规定了处罚的适用范围:在空间效力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全部适用本法;在对人的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公民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2)过罚相当的原则;(3)公开原则;(4)公正原则;(5)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和治安案件的管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7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五、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六、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传唤时间限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七、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程序,亦称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的简易程序。它是指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治安案件,由人民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和第101条明确了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当场处罚程序,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机关有效地履行维护行政秩序的职责,有利于及时处理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必须遵循正当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明确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八、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监督

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最大限度地防止滥权和腐败现象的产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章以专章规定了执法监督,这对遏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权力腐败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执法原则: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禁止行为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自觉接受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罚缴分离原则: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关于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以案释法

编造、传播不实信息被处罚

【案情回放】

2021年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某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则虚假信息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大量传播,内容为“转:包头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我市确诊3例,已报国家卫健委,估计定为中高风险地区”。几天后,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武某某、贺某某被依法调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法行为人贺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评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上发生的谎言、谣言传播事件越来越多,污染了网络环境,扰乱了社会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我国在互联网中的形象和公信力。网络中的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非常容易成为社会恐慌的爆发点,对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导致一些无法预知、无法挽回的后果。

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必被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