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专利法
一、专利法概述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此后,在1992年、2000年、2008年、2020年共对其进行了4次修正。新修正的专利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正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主要内容。
二、有关专利权的一些基本规定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三、新修正的专利法亮点解读
(一)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修正的专利法,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完善举证责任,完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等。专利侵权的技术性强、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偏低是专利保护的主要障碍,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赔偿额低。旧专利法中缺乏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机制,并且法定赔偿的上限仅为100万元,这就导致很多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从而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自主创新。新修正的专利法所建立的偿还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人按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确定给予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对于遏制故意侵权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二)完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
新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行政保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具体包括:对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进一步完善;增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职能;增加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合案处理以及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减轻举证责任
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新修正的专利法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第71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实际上,该举证规则已经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本次修正将该规则明确写入专利法中,有利于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从而争取更高的侵权赔偿金额。
(四)完善专利审查制度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结合国际发展趋势,本次专利法对专利审查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包括以下内容:(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通过在专利法中增加这两条民法基本原则,将有利于遏制实务中编造、伪造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进行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利用专利权恶意发起侵权诉讼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2)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本次专利法修正进一步完善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加强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具体包括: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将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修改为15年等。(3)增加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为弥补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保护期损失,本次修正增加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即“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4)还增加了对新药因上市审批占用时间而导致专利权期限损失的补偿,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以案释法
“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案情回放】
任某某、孙某与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涉及名称为“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任某某、孙某为专利权人;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权利要求1-12、14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因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涉案专利权应当全部无效,故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任某某、孙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改判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例评析】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两组以上不同数值范围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标准。如果在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范围内,能够确定该两个以上数值范围之间的对应关系,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此项规则的明确,对于保障专利制度激励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