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纪律处分条例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纪律处分条例。这次修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战略举措。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打造了党纪党规的“升级版”,吹响了纪律建设再出发的“集结号”,发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半步不退的“行军令”,必将有利于推动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我们要充分认识修订纪律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纪律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尤其要深刻认识纪律处分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显著特点,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一、充分认识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2018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与2015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一脉相承,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是进一步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的细化具体化;是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治本之举。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四个意识”是具体的,“两个维护”是“四个意识”的集中体现,把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结合起来,提高思想认识,掌握核心要义,增强行动自觉,把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工作抓紧抓好。
二、了解纪律处分条例的九大亮点,掌握其核心要义
(一)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
纪律处分条例第2条中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体现了修订工作本身的与时俱进。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并非一劳永逸,必须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进程不断完善其内容。
(二)“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纪律处分条例第2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把“两个坚决维护”写进纪律处分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体现了全党的共同意志,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三)“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纪律处分条例第3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增强“四个意识”,是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具有强基固本的重要作用。“四个意识”为纪律审查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要求纪律审查必须始终聚焦“四个意识”,深入监督检查同“四个意识”不相符的违纪违规行为,为确保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供指引。
(四)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
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第2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纪律处分条例将“三类人”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充实进来,让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有“靶心”,有利于精准审查重点对象、解决重点问题,提升监督执纪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也为全体党员、干部划定了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与此同时,这一规定对全体党员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中央反腐败是动真格、硬碰硬的,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将纪律“笼子”越扎越紧。
(五)“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纪律处分条例第5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
(六)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
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如第27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第28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28条、第29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第29条在原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33条则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第30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比修订前增加了“留置”的情形。这些修订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修订内容充分吸收监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适应了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动党内纪律建设与监察法的衔接,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更加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
(七)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
纪律处分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如第61条第1款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64条第1款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75条增写“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112条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114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121条增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可见,越往后执纪越严,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标志,也是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重要特点。具体来看,“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一是重点提高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代价,对遵守政治纪律、落实“两个维护”、树立“四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二是重点突出群众纪律的重要性,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领域中,比如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等,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分;三是重点强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把纪律审查延伸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八)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
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第76条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49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52条对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75条对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76条对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50条、第51条对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46条、第50条对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这些条款丰富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实践针对性,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每一名党员都应该对照这些基本要求,经常自查自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办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和规矩约束。
(九)严查新型违纪行为,让违纪者无空可钻
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增加了处分规定。如第55条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作出处分规定;第62条对党员信仰宗教的作出处分规定;第90条第1款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90条第2款对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95条第2款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115条对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作出处分规定;第122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作出处分规定;第136条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作出处分规定。纪律处分条例对一些新发现的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让纪律建设更加完善,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供了纪律依据,突破了反“四风”问题所遇到的制度瓶颈;为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提供纪律保证,拓展了纪律执行的范围;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有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以案释法
退休领导干部被开除党籍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下旬,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某某某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王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待遇,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王某,1956年11月出生,长期在安徽某某某大学及其前身安徽某某学院担任领导职务。从2006年起担任安徽某某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2013年任安徽某某某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2018年底退休。
经查,王某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向企业筹资、摊派费用;违反工作纪律,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生活纪律;亲清不分,以权谋私,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插手学校工程建设,并伙同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贿赂犯罪。
【案例评析】
王某身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性原则、初心使命,不修政德、不重师德,纪法意识淡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贿赂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