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概述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根据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更高要求,于2021年再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而言,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同时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针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出现的安全生产新情况,以及一些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也增加了相关规定。(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3条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里的最大亮点就是“三管三必须”,这就是说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
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性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以案释法
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被行政处罚
【案情回放】
2022年5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石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1条的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执法人员和专家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该石油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安全是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安全检査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安全检査,是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督促车间、班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之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法治措施,是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必须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规范操作,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各种名目垄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本案中的某石油有限公司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该公司却没有投,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