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问责条例。修订后的问责条例共27条,与原条例的13条相比,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进一步展示了党中央狠抓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问责条例要求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一、突出政治性: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
修订后的问责条例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并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体现问责工作的政治性。
在“谁来问责”,即问责主体方面,修订后的问责条例对开展问责工作的3类主体的职责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1)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2)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3)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为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修订后的问责条例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并明确规定:“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二、强化精准性: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在“问责什么”方面,新修订的问责条例落实党中央新要求,吸收实践新经验,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首先,在原有基础上,明确将以下方面列为问责情形:(1)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2)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3)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4)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5)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6)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
其次,对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提高规范化: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针对实践中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修订后的问责条例坚持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
着眼分清责任、严肃问责,修订后的问责条例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原则,明确提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修订后的问责条例增加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1)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2)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3)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4)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5)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力求实效性:激发干部担当作为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在问责工作的原则中,修订后的问责条例明确增加了这么一条,既强化了责任担当,又注意保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一方面,明确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并将“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列入要问责的情形,重申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另一方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
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为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修订后的问责条例还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
以案释法
管党治党不严致好人主义盛行被问责
【案情回放】
葛某在担任某市农机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曾多次收到关于该局有1名副局长和1名业务科科长违纪问题的反映。葛某认为,上述二人业务能力较强、有点小违纪不算什么大问题,平时跟二人关系不错,所以将此事“捂”了下来。由于葛某的这种思想和风格,造成该局党员干部存在好人主义思想,见到问题大而化之。后该市纪委在接到问题反映后向该局核实情况,各位党员均称没有听到关于二人问题的反映。最终,葛某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对班子成员及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在所辖部门管党治党不严致好人主义盛行而被问责的典型案例。现实中,少数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对班子成员的错误,碍于面子不批评;对下级的问题,怕丢选票不纠正,结果就会让这种错误和问题延续下去,等到铸成大错时,再想防微杜渐就晚了。从更大范围上讲,一些地方出现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微腐败”等问题,就在一定程度上与少数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甘做“老好人”有关。可见,好人主义危害甚大。
严管就是厚爱,问责就是警醒。领导干部务必摒弃好人主义,做到既自身干净,又纯洁队伍;既管人管事,又管思想管作风。好人主义不会自行消退,克服好人主义,要求各级党组织用好问责“利剑”,发挥出制度的威力。各级党组织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用问责把压力传下去、把责任压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