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防法
一、国防法概述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防法是国家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是指导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其他法律法规的“母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防法,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国防法共12章73条。此次修订共修改54条、增加6条、删除3条,调整了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2)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调整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增加了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内容;(3)充实了武装力量的任务和建设目标;(4)着眼新型安全领域活动和利益的防卫需要,明确了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政策;(5)根据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实际,充实完善了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制度;(6)着眼“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强化了对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保护;(7)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外交思想,充实了对外军事关系方面的政策制度。
二、新修订的国防法的主要特征
新修订的国防法是新时代的第一部国防法,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鲜明体现了我国国防的时代性
新修订的国防法着眼新时代国防安全和发展要求,着眼人民军队坚决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在第一章“总则”中新增指导思想,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全过程,反映和体现在各章具体条文中;充实完善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和治军方略等相关内容。
(二)充分体现了我国国防的正义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世界和平,坚持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这也是新时代中国国防的鲜明特征。国防法第6条规定了我国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首句就旗帜鲜明地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另外,第9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三)全面体现了我国国防的全民性
我们的军队是人民军队,我们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国防法坚决贯彻全民国防思想,明确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明确国家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以及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和公职人员参加国防教育,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内容。
三、新修订的国防法在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方面的新变化
新修订的国防法,把新时代党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政策主张上升为法律规定,更加强调国防教育的全民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国防教育目的和任务中,增加了增强全体公民国防观念的内容;二是规定了学生军事训练制度,增加“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的内容;三是突出强调公职人员在国防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增加“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的内容;四是强调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依法提供有关便利条件。
新修订的国防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为更好地保障战争的胜利和有效应对其他威胁,新修订的国防法拓展了国防动员中征收、征用的范围,明确了征收、征用的补偿原则。
此外,新修订的国防法还对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制度、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了新的调整和完善。
四、新修订的国防法在保障军人权益方面的新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优化军人待遇保障制度。新修订的国防法进一步强化对军人的地位和权益保障,有利于增强军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有利于调动军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官兵爱军习武、保卫国防、献身国防,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建设强大巩固国防提供力量保证。
新修订的国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在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中,充实了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军人待遇保障制度、退役军人保障制度等重要内容。这样修改,为制定出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军人工资福利、住房保障、探亲休假、医疗保健、保险制度、家属随军、子女教育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接口。
五、新修订的国防法在对外军事关系方面的新规范
对外军事关系是国防活动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国防法,在第十一章“对外军事关系”中,增加“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表述。为彰显中国武装力量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服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定力量,新修订的国防法增加了我国武装力量海外运用的原则要求、基本样式等内容,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其他行动提供法律依据;明确了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表明我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鲜明态度和责任担当,展示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鲜明立场和态度。
以案释法
拒服兵役须承担法律后果
【案情回放】
2021年1月21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对2020年拒服兵役人员的行政处罚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刘某到部队后思想出现反复,多次要求回家,拒服兵役,态度坚决,其所在部队于2020年11月30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除名处理。《通告》指出,牡丹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其按照2020年牡丹区义务兵优待金(14288元)3倍的标准(42864元)经济处罚;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招录;自2021年1月1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不得办理复学和升学手续;3年内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办理务工证明手续;由公安部门将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组织进行为期10天的兵役法律法规学习教育;将刘某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案例评析】
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宪法第55条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防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本案中,类似刘某拒服兵役虽然只是个别现象,由此带来的教训却发人深省。从表面上看,许多青年在入伍前,对军人职业的认知只是停留在感性层面,对军旅生活的了解大多来自影视作品。踏入军营后,少数缺乏吃苦精神的适龄青年因适应不了部队严肃紧张的训练生活,容易产生惧怕和排斥心理,乃至打了“退堂鼓”。国防法规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