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国际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演变
1.2.1 国际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演变
初次提到“历史街区”的概念,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通过的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该宪章提出,“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虽然这时保护的重点还在历史建筑,街区的概念还比较模糊,但毕竟历史街区已被作为保护的对象出现在了国际宪章中。
二战结束后,面对处处断壁残垣的城市,许多国家采取的做法就是把受到破坏的建筑物摧毁重建,甚至把成片的街区夷为平地,所以在战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城市的建设与拆除似乎是同义语”。城市建设高潮迭起,致使许多文物建筑及其环境受到了破坏,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4年5月于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宪章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该文件还指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威尼斯宪章》中也谈到有关历史地段问题,但它所指的只是文物建筑所在地及其周围环境,和现在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还有很大的差距。但至少表明,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文物保护的对象就开始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了历史地段,之后,历史地段的保护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保护向历史街区逐步拓展。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了第19届大会,会上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该建议扩展了历史地段的概念,认为“由于历史地区是反映文化、宗教及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的最直接的目证,并要使之传给后代”,所以“对它们的保护和复原以及和现代生活的结合是城市规则和国土开发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第二条原则又指出“每一个历史的或传统的建筑群和它们的环境应该作为一个有内聚力的整体来看待,它的平衡和特点决定于组成它的各要素的综合,这些要素包括最普通的人的活动都应对建筑群有尊重的意义”。《内罗毕建议》应当说对于现代历史街区的保护有其深远的影响,其中值得注意的应是,该建议将反映“社会生活丰富性”的“历史地区”划入了保护范围之列。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即《华盛顿宪章》),这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的第二个国际性法规文件。该宪章中提出了“历史城区”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不论大小,包括城市、镇、历史中心区和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和人造的环境,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该宪章不仅对历史城区的概念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同时还提出要保持历史城市的地区活力,适应现代生活之需求,解决保护与现代生活方面等问题。还指出:“‘保护历史城镇与地区’意味着对这种地区的保护、保存、修复、发展,以及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采取的各种步骤”,“新的功能和作用应该与历史地区的特征相适应”。
至此,国际上对历史城区保护理论的研究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规范。除了国际组织的这些研究活动之外,世界各国,尤其是意、英、法、美、日等国家的历史城区保护研究和运动也在轰轰烈烈地开展着,并逐步将保护纳入了法律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