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关系的梳理明确各方的责任承担

四、通过法律关系的梳理明确各方的责任承担

民事责任,是指法务主体违反法定民事义务或合同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任何一宗法律事务的处理,都会涉及责任承担问题,在具体的事务处理过程中,要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并明确各方应分担的比例,以此来确定主张是否合适,是否应当给予支持或部分支持。

(一)当事人责任的分类

1.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责任依据其行为所涉及民事内容性质可分为合同责任(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与其他责任。一般来讲,如果某一行为既有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又有因民事产生的侵权责任时,一般只能“二选一”进行取舍,并与当事人一同协商作出责任竞合性选择。

2.民事责任依据其法律主体是否涉及以相关财产来承担可分为财产责任(指让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依据行为人所控制的财产责任承担限额可分为无限责任(责任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与有限责任(债务人得以一定范围内或限额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民事责任依据行为人责任承担主体承担方式可分为全部责任(由一个法律主体独立地承担的民事责任)、按份责任(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与共同责任。

5.民事责任依据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平责任(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双方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等。

6.民事责任依据行为人的承担方可分为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及单一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单一责任是指某一民事主体独自对其行为负责,不与其他人的责任相关联。

(二)连带责任认定

一般来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看连带责任是否成立或连带责任的构成是否充分。

1.通过法律关系来分析连带责任是否成立

第一,分析多个被告之间与原告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分析被告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如某甲因公乘坐公交车与违章行驶的某丙驾驶的某乙单位所属的货车相撞而受伤,构成三级伤残,如果某甲作为原告,这里就可能产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某甲与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是某甲与公交公司的合同关系,三是某甲与某乙单位的侵权行为形成的民事赔偿关系,如果某乙单位的司机行为构成肇事罪,被检察机关刑事立案,则某甲与某丙构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关系。

第二,分析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具有诉讼参与人的资格,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标准判断充当诉讼参与人的资格是否适格。

第三,分析连带责任与主责任之间的承担时间是否一致(包括时效与除斥期间两个重叠性问题)。

第四,分析连带责任是基于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如果是约定是否与约定的前置条件相符,如果是法律规定,分析是否存在法律的但书条款,或者根本就不符合法律的前置条件。

2.通过请求权来分析连带责任是否成立

第一,分析原告对于多个被告之间的请求权是否同一,还是存在请求权竞合问题,再通过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来判断连带责任是否成立。

第二,分析具体的请求权是否与原告的损失程度相当。

第三,分析原告的损失是否与主债务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是否属于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3.通过被告间的责任分担分析连带责任是否成立

第一,分析责任的承担是否在原被告间及被告间彼此事先有约定。

第二,分析被告间或被告与第三人间的约定责任承担原告是否明知。该责任承担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其约定的责任承担不具有对第三人(包括原告)的抗辩力。

第三,分析构成连带责任的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彼此间约定有免责条款或符合法定的免责事项。

第四,从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入手,分析能否推卸一部分责任。

第五,从主债务的成立与否来分析连带责任的成立基础。

4.通过被告间的行为属性来分析连带责任是否成立

第一,分析共同被告间或被告与第三人间的行为是否存在牵连性,是同一行为引起,还是相继行为引起。

第二,分析共同被告间或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对原告的债务是否同一债务,还是不同的两个债务。

第三,分析共同被告间或被告与第三人对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后,是否还存在未了结的债务,未了结的债务是否构成新的债务。

第四,分析共同被告间或被告与第三人间的行为造成对原告的损害是否具有偶然性,还是具有事先的约定性或事前的共同谋划。

第五,分析共同被告间的单一行为是否足以使原告的损失发生,或者被告间的行为只有相互共同作用才能致原告的损失发生。如果在单一行为与共同行为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是否可推定为两种可能都存在。例如,两家工厂向同一河道排污,造成养鱼户的鱼死亡,此时两家工厂对排污损害的发生既可认定为单一行为都可造成原告的损失,也可认定为两家工厂共同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