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实例

法务实例

35.一宗合同便利终止的案情简介

一、合同便利终止的事由

A公司于20**年1月12日与B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设备公司)签订了**成套设备合同,双方并于20**年12月签订了延后交货的补充协议。合同总价款(含税)为 **万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根据战略规划调整,设备负荷从**提升到**,由于装置规模扩大,污染容量指数增加,专家论证,B设备公司按照上述合同提供的成套设备其工艺条件和排出物指标无法满足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对A公司加工量扩大后的环评要求,鉴于此A公司于20**年8月30日向B设备公司致函通知终止上述合同。

至A公司发出终止通知函为止,根据合同支付进度,已累计支付给B设备公司**万元,其中10%的预付款,20%的主要设备款,B设备公司收到A公司终止通知函后提出了**万元人民币索赔要求,因双方就赔偿金额的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的终止协议。

A公司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由法律、财务技术商务组成的专门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经过研究,提出了两种推进工作方案:

一是以A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万元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双方谈判确定后,签订终止协议。

二是经多轮谈判与对方难以达成终止协议时,拟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对方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A公司提出仲裁申请。

二、相关合同便利终止的法理研究

在合同的签订谈判中出于买方的强势地位,一般的供货方都会违心地接受业主的便利终止条款。一旦发生纠纷,供货方往往以格式条款为由,向着有利于供货方的方向对便利终止条款进行解释。法务人员的团队讨论中,大家就业主主张的便利终止条款的适用性问题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便利终止合同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则。B设备公司的同意完全是迫于A公司的强势地位,而非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该条款终止合同不能免除A公司的责任。因此便利终止合同条款实际是一种可协商条款,关键是买卖双方对供货方损失的认定,极有可能的情况是因B设备公司以单方解除合同为由抗辩,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便利终止合同条款是否赋予了A公司无条件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赋予了无条件终止合同的权利,那么A公司行使该权利就推定为基于B设备公司的同意,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A公司行使该权利应以不给B设备公司造成损失为限,否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便利终止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供货方会如何作有利于己方的解释。包括进度款支付等说明供货方实际履约进度,从而推定供货方损失。

上述认识均不利于便利终止合同条款的实际运用及其善后处理。为此,有必要对便利终止合同条款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以便澄清认识,达成共识。

在讨论中,大家也一致认为如果双方在较长时间内达不成终止协议,考虑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虽然认为是较为公正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对于A公司来讲,也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主要是终止合同是A公司单方面提出的,同时A公司难以举出技术上不适用现有设备的行政性支撑文件,因环评主张多是专家意见,而非官方书面意见,难以主张系对方技术不可靠而引起合同终止,再有对方的损失举证,A公司也难以验证,更提不出可靠的反证,一旦诉诸法律,司法机构很可能裁定要求A公司赔偿合同金额范围内的补偿额,如果对方在司法程序上坚持不终止合同,最坏的可能是司法机构裁定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走司法程序的变数较大,受各方制约的因素难以预测,通过分析认为,目前状况下以和解达成终止协议为宜。

为进一步在和解谈判中有理有据,法务人员与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和商务人员一道到B设备公司现场进行了核查,从合同、库房、半成品或成本等方面就B设备公司因履行合同已支付情况进行了核实,认定其投入与A公司已支付进度款情况基本相符,但对方提出了高达**万元的专利费支付及已订货合同终止也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因此提出了**多万元的索赔要求,且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撑材料。

事实上,便利终止合同条款的设立是合同双方通过谈判博弈的结果。尽管合同价格没有明示已包含了A公司便利终止合同可能给B设备公司带来的风险,但作为对B设备公司具有较大风险的便利终止合同条款,之所以能够为B设备公司接受,也一定是风险与利益评估比较的结果。因此便利终止合同条款的设立恰恰是B设备公司基于A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和需求而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判断,即相对于便利终止合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合同最终得到履行并由此获得合同利益的可能性要大。从这个意义上讲,便利终止合同条款并不违反公平原则,也不是A公司强势地位所造成的。A公司便利终止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成立,因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终止合同是A公司单方提出的,从公平原则出发,由于部分货物不能单独发挥作用,即使接收,也会形成保管等额外费用,因此,以要求对方折价为宜。

三、便利终止合同的善后处理原则

在与B设备公司的实际谈判过程中,法务人员主要思考了以下几个问题:

1.对价原则

便利终止合同既不是A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也不是A公司的违约行为,因此便利终止合同项下A公司支付给B设备公司的费用既不是违约金,也不是赔偿金,而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为取得B设备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产生的标的所有权而支付给B设备公司的对价。在给付对价的同时,标的的所有权亦从B设备公司转移至A公司。而这些都不是违约金和赔偿金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2.公平原则

即便终止合同后给付对价的范围需要A公司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确认。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便利终止合同通知发出时,根据合同的约定,B设备公司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成本予以认可;二是对B设备公司实际收到便利终止合同通知时,根据合同的约定,B设备公司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成本予以认可;三是对经A公司同意的,B设备公司先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在收到便利终止合同通知时已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成本予以认可;四是按照行业惯例,B设备公司为履行便利终止合同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提前履行的合同约定履行时间在后的义务成本予以认可。

上述公平确认的出发点及目的就是A公司便利终止合同应以不给B设备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为限。

3.诚实信用原则

便利终止合同项下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B设备公司应遵循的原则。即便利终止合同后B设备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便利终止合同时,合同履行的成本予以举证,以确定A公司需支付的对价及A公司应取得所有权的标的范围和内容。此时,B设备公司的所有证据对A公司都应该是真实、坦诚和公开的,对A公司存有异义或认为缺失的证据,B设备公司有义务予以说明和补充。

4.损失最小化原则

便利终止合同往往是A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的无奈选择。其本意是使合同尽可能地回归到签订前的状态。此时,由于合同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如坚持利益最大化,必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关系破裂,无法妥善处理。因此便利终止合同项下,损失最小化原则是买卖双方应当共同遵循的准则。

5.协商原则

便利终止合同项下实现合同目的对于A公司实际已无必要。A公司支付对价后取得的标的一般也不是A公司再需要的,A公司可采取的处理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将标的拉回保存;二是与B设备公司协商冲抵对价;三是对标的物(含半成品等)拉回另行寻机出售。其中与B设备公司协商冲抵对价无疑是成本相对较低、时间相对较短的首选方式。此时A公司应充分利用B设备公司对标的的实际占有及价值认可予以协商,尽可能降低处理成本。B设备公司也应基于对标的的熟悉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的掌握予以合理报价,共同降低便利终止合同的损失。

四、便利终止合同后善后问题的处理方法及步骤

为认真做好便利终止合同纠纷的处置,A公司按照下述方法和步骤进行了较有成效的工作:

1.履行通知义务

便利终止事项出来后,法务人员及时要求商务人员以A公司名义发出公函,向对方提出便利终止合同的要求及理由。经过研究,A公司就此纠纷提出便利终止合同的理由是供货方设备不能满足国家环评。

2.就便利终止合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以商务人员为主成立了便利终止合同专项工作小组;

(2)对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资料及善后问题处理所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3)对便利终止合同的成本进行预测;

(4)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风险进行评估;

(5)就可能出现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就B设备公司的举证责任、举证内容、举证形式、举证范围、举证时间进行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制订善后问题处理预案,并做好相关实施准备工作。

3.与B设备公司保持联系

根据B设备公司的回函主张,及时提出要求B设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主张证据提交。

4.认真审核相关资料

针对B设备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便利终止合同项下的问题逐步从大化小,从小化无,最终达成一致予以解决。A公司对对方提交的资料进行了以下分类分析:

一是对经审查符合合同约定,能够证明B设备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予以认可。

二是对经审查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够证明B设备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不予认可。但应说明不予认可的理由,并允许B设备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充、完善证据。根据补充证明的情况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根据B设备公司按照A公司所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的生产计划表、外购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清单、外购设备合同复印件及现场见证到的设备材料及照片等种种迹象,谈判小组认为B设备公司有与实际不符的现象,但又苦于提不出有力的反证材料,只能要求B设备公司实事求是再次提供已生产和采购的设备材料,并就现场见证的与事实不符的问题提出了质疑,但引起了B设备公司的强烈不满,并抗辩说:“B设备公司说是A公司的产品,就是A公司的,你们没有理由说不是”,B设备公司已按照生产计划要求全部生产,要求全部履行合同。同时对专家提出的采用**工艺替代方案进行了全盘否定,指出A公司终止合同既无政策依据,也无专业行规,并提出B设备公司的观点:

(1)坚决不同意终止合同;

(2)所报索赔费用清单都是真实的,并保留对名誉损失补偿的权利;

(3)要求A公司就此事在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以挽回B设备公司的名誉损失。

可想而知便利终止也不随便,双方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很难取得一致。

三是对B设备公司无法举证的问题,可由B设备公司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A公司对其情况说明进行审查。对经审查有可能成立的问题,可暂不认可,留待下一步双方协商处理;经审查不可能成立的问题,可不予认可。

四是对因便利终止合同使B设备公司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应在审查认可的基础上,给予B设备公司合理的处理期限,并以B设备公司与第三方合同约定的解约责任及B设备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予以认定。

5.开展谈判,协商处理争议问题

谈判的重点应是B设备公司证据不足或无法举证,A公司不予认可的问题。每一次谈判均应尽可能形成文字材料,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便固定谈判成果,逐步缩小分歧,并最终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完成善后问题处理。

6.做好诉讼或仲裁准备,随时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诉讼或仲裁准备工作的期间应贯穿于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以上方式均不能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时,应考虑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问题。诉讼和仲裁方式在使问题得到处理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大并严格了合同双方的举证责任。其中对于A公司来说,便利终止合同的合法性、合约性、时效性是关键;而对于B设备公司来说,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与要求A公司支付的对价之间的一致性则成为重点。

后经双方进一步沟通,B设备公司最终做出适当让步,不再坚持第一次提出的**万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同意在不要求提交货物的前提下,在已支付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万元内作为最终赔偿金额的前提下双方签订终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