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的基本法理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日趋频繁,固守这一原则并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已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突破理论实质上是对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而做出的例外规定和补充,是在承认相对性原则存在的前提下,就特定事实否认相对性原则,而不是对该制度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相对性原则仍是合同法不可或缺的根本原则。两者都是从不同角度对债权人或弱者权利的保护。
突破理论的精髓在于它维护了相对性原则的宗旨,并使其获得有益补充和完善。
第一,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合同通常被界定为“对同一权利或财产有合法利益的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第三人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如果订立合同的允诺是向多人做出的承诺,则受允诺人或其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就许诺提起诉讼。允诺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允诺人订立合约,则任何一个受允诺人都可提起诉讼。
第四,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而并不保护非合同当事人,换言之,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
我国立法在承认合同相对性的同时,也逐渐设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若干例外规则,并在法律条文中予以体现。例如,《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第六十五条关于第三人义务合同,第七十三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规定,都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性规定。而法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实质是对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保护。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自然不得随意将第三方列入共同被告,或者要求第三方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地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仅在缔约方之间展开。因此,发生纠纷与索赔时,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