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边缘与自主创业精神

(二)计划经济边缘与自主创业精神

上述表明,断言浙江是儒家文化边缘的观点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儒家文化也不是一定不利于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儒学传统与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不相容的。既然如此,以浙江为儒家文化边缘来解释改革开放以来浙江人特别富于自主创业精神,就不具有特别充分的说服力。在此情形下,寻找一条新的解释路径就是必要的。根据一种文化功能论的观点,文化精神乃是人们适应环境的产物。因此,分析浙江自主创业精神的形成原因,除了分析古代文化传统的因素,更需要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所提供的制度和政策背景,分析浙江人所面临的特殊的现实社会条件,尤其需要分析改革开放前后浙江制度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初始自然和社会条件。

制度创新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包括制度的替代、转换过程和交易过程。制度创新是通过复杂规则、标准和实施的边际调整实现的,它一般从规律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原存制度力量最薄弱的地方开始,特别是那些与原存制度异质性较高的制度创新更可能从原存制度力量最薄弱的地方出现。与此相应,自主创新意识、自主创业精神,也更可能在原存制度的边缘地带形成。上述观点不仅与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同条共贯,而且与文化社会学之“边缘有助于文化创新”的理论,也是若合符节的。

改革开放以前,浙江与全国各地一样,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占有和控制的资源,是按照行政权力授予关系,分配到各级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政府和政府部门中,然后由它们再分配到各种单位组织中。不同单位按照距离国家权力中心的远近,获取分配的资源,并承担按照国家的指令使用资源的责任。因此,不同单位按照授予的管理权限,具有了支配相应资源的合法权力地位。此时在单位之间主要是因为单位组织的所有制性质、行政管理级别等单位组织的等级制度,在资源占有或支配上具有很大差别。[45]地区之间则主要因国家单位组织的大小和单位组织的多寡而在资源占有量上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实行“全国一盘棋”的方针政策,但由于全国各地区单位组织的多寡程度以及资源占有量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不同地区国有企业的大小和集中程度的差异),而使全国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心地带和边缘区域或薄弱环节。计划经济的中心地带,是指国家投资较多或获取国家资源较多,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计划经济的边缘或薄弱环节,则是指国家投资较少或国有企业不太集中的区域。由于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产权基础的不同,一般来说,计划经济中心区域的“传统制度积累”的“量”明显地要高于计划经济的边缘地区。按照上述区分标准,浙江显然属于计划经济的边缘区域或薄弱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浙江是国防“前线”和“文化大革命”的火线,是一个国有制成分较少,历年国家投资也较少的省份。自1950年到1978年,国家的投资额,全国人均600元以上,浙江省人均仅240元,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列全国各省份的最后一位。因此,改革开放以前,浙江的特点是地方企业多,小企业多。1978年浙江工业总产值中,中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所占比重分别仅为2.6%和16%。1978年以来,浙江省投资水平低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1978年至1992年,国家在浙江的投资额是全国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三,从沿海与浙江有可比性的6个省份(辽宁、河北、山东、江苏、福建、广东)1985年至1997年国家投资额的比较,浙江排在第6位,仅比福建多一些。1949年以来,浙中南地区的温州、台州、丽水、金华地区国家的投资额更低。比如,自1950年到1978年,国家在台州的投资额仅4.6亿元,而且42%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978年,台州国内生产总值仅10.13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3.43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6.5亿元,财政收入1亿多元,农民人均收入120元。

“穷则思变。”计划经济的边缘区域或薄弱环节及其所导致的浙江相对“贫穷”的地位,正是浙江人强烈的自主谋生意愿和自主创新、自主创业意识的重要源泉,它决定了当政策开始松动后,浙江有可能成为最富有制度创新冲动的地方。

事实上,由边缘地位所决定,即使在计划经济以及意识形态领域极“左”思潮占统治地位的年代,浙江民间自主谋生和自主创业的冲动,也难以被有效地遏止。虽然自1950年至1978年浙江省的国家人均投资额列全国最后一位,浙江省的国有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但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强烈的自主谋生冲动和创新、创业意愿的集体工业却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到1978年全省集体工业产值占全省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8.75%,列全国第一。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尽管民间工商业普遍受到抑制和严厉打击,但谋取糊口之资的小商小贩现象,即当时所谓的“投机倒把”活动,在浙江一直相当普遍。比如,50年代中期,在国家对生产资料实施严格计划控制的背景下,台州却出现了收购废钢铁的小商贩,并在集市日到路桥下洋殿市场进行交易。据《台州地区志》载:“1957年,着重打击外地贩运商及其与当地有勾结的违法分子,天台县查处投机倒把案犯228人,仙居县51起,黄岩县44起。1959年天台县处理投机违法分子492人,其中判刑17人,逮捕2人,管制17人,缓刑15人,罚款62人。1961年温岭县打击投机惯犯,逮捕6人,判刑6人,管制1人,罚补税12.60万元。1963年,玉环县查处投机倒把案件83起。”尽管如此,台州民间贩卖布票、粮票、化肥、有色金属、中药材等活动在整个60年代和70年代仍然屡禁不绝。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迫于生存压力而自发进入流通领域的农民越来越多,“1973年,查处贩卖票证与国家统购物资等大案100多起。1975年12月20—23日,全区组织近3万人清查投机违法分子,取缔59个非法市场、2200多个无证商贩与手工业户。1977年,全区举办无证与违法经营人员学习班39期、7555人次。1979年,查处投机倒把案件3409起”[46]

在温州,民间自主谋生、自主创业的意愿一直十分强烈。在计划经济年代,温州的小商品生产一直小打小闹地进行。金乡镇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就加工语录牌、领袖像章。[47]20世纪50年代以来,尽管民间工商业普遍受到抑制,但温州虹桥一带的农民仍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集市贸易,每市日仍有两三万人,上市品种达到400多种,甚至粮食的买卖在严格的控制之下仍未能根除。[48]永嘉桥头镇不到5000名劳力,外出弹棉花者在1962年就有200人,1968年更是高达1000人,而此时外出的劳力共达3000人,已占全部劳力的60%。虹桥仙佯陈村在60年代末走街串巷卖麦芽糖的占全村劳力的50%以上。由于当时实行粮油和棉布定量发票供应,在乐清与温州等地,许多人开始往返于温州和上海、杭州之间,通过倒卖粮票、油票和布票等谋取糊口的利益,也有人倒卖金银器皿等物。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党政机关受到冲击,政府对基层农村的控制能力大为减弱,迫于生存压力而自发进入流通领域的农民越来越多,致使温州在当时就被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典型”而加以严厉的批判。[49]据调查,温州全市的无证摊贩在1970年时有5200人,1974年有6400人,1976年达到11115人。“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民间市场和“黑市”也广泛存在。在1976年的社会商品零售额中,民间市场交易额竟然占了九成。[50]

上述现象表明,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经济领域严密控制的情况下,浙江很多地方的非正式经济或“非法经济”仍然相当活跃,并且典型地显示了经济社会学所谓“国家控制悖论”的特征。按照经济社会学理论,当国家力图通过加强法规控制以消除非正式的经济行为时,往往会进一步导致这类行为的产生。正如诺尼兹所说,规则产生不规则,正式经济产生其自身的非正式。要将所有经济活动都归入计划经济的“一盘棋”中,通常会造成相反的后果,即会导致非正式部门的扩张。问题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经济领域严密控制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会出现相对活跃的非正式经济或“非法经济”的。那么,在何种条件下,政府通过加强法规控制以消除非正式的经济行为,会造成相对活跃的非正式经济或“非法经济”呢?这意味着“国家控制悖论”现象在浙江的发生,除了“国家控制”这一因素外,还必须辅之以其他众多的因素。在众多的因素之中,处于计划经济边缘的浙江民间强烈的自主谋生意愿和自主创新、自主创业的文化精神,显然是导致“国家控制悖论”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

浙江民间强烈的自主谋生意愿和自主创业意识,有其根植于现实生存土壤之上的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这一点可以通过与计划经济中心区域社会群体的比较显现出来。李路路和李汉林的研究表明,人们行为上的自由度主要是指他们在实现目标和满足需求的行为过程中能够有能力同时依赖多个不同的行为主体,在多元依赖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持自身行为的独立性。与之相联系,在严格意义上的行为依赖所强调的是资源供给的垄断性所造成的那种行为者不得不受制于某个群体或个人的行为过程和取向。[51]在计划经济的中心区域,一方面,借助于国家强制性的命令权力、行政控制,除国家和集体财产之外,国家取消了其他一切资源占有的合法性,因而对于个人来说,基本上不存在获得独立性的其他替代性资源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的中心区域,由于国有单位组织多尤其是国有企业相对集中,人们能够较容易并较多地享受“父爱主义”的好处,比如可以享受医疗、住房、招工、粮食以及副食品补贴等福利待遇,一般来说,自主谋生和创业意愿较弱,相应地,依赖性也较强。如前所述,这种依赖与其说是“依赖”,不如说是“强制”;与其说是一种“交换行为”,不如说是一种本质上对行政权力的“依附”。个人依赖或者服从单位组织,是对计划经济下国家强制性命令服从,是不存在其他选择下的“被动”选择。华尔德指出,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国营工厂组织中,存在着一种带有传统色彩的权威关系,即个人对单位组织的“组织性依附”和以“庇护关系系统”为核心的权威制度文化。基本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决定了个人对单位组织具有极强的经济和政治依附性,以此获得合法的身份、特殊分配的福利,单位组织的政治特征,导致个人对单位组织的依附实际上表现为对掌握资源分配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单位组织领导个人的依附。华尔德认为,这种权威依附关系的形成和维持,得益于一种特定的权威制度文化,即领导人和积极分子之间的庇护关系网络。在这个网络中,通过交换,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利益的交换,将个人的忠诚、制度性角色以及物质利益结合在一起。[52]李汉林把单位比喻为“都市里的村庄”[53],认为“凝聚”单位成员的是一种具有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特征的精神文化。具体的单位组织类似中国传统文化意义上的“家”,单位中的熟人社会、单位中父爱主义以及“终老是单位”的生活常态都体现了浓厚的乡土文化气息,单位领导具有分配资源、社会监督和评判甚至伦理控制的权力,拥有类似于传统中国家长制文化氛围中的权力和权威。[54]这些以乡土文化为特征的精神文化为单位社会中的差序格局,既提供了“社会结构性基础”,也提供了“凝聚的精神纽带”。

计划经济的中心地区,是一个国营工厂林立的区域。国营工厂越多,一方面意味着该区域获得的国家资源也越多,另一方面意味着该区域社会群体对单位组织的依赖性也越强。

然而,在像浙江这样的边缘区域或薄弱环节,国营企业少,绝大多数人无法通过国营单位获取资源,难以享受计划经济提供的好处,也就是说,多数人(尤其是农民)不像那些计划经济中心区域具有单向依赖单位的条件,一切都得靠自己。因而,与此相应,自主谋生和自主创新的意愿便往往较为强烈。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实践表明,与计划经济的中心与边缘区域相一致,也会形成计划体制下文化价值观念影响的中心和边缘区域。在计划经济的中心区域,人们具有更多的“边干边学”“干中学”的条件。有些与计划经济有关的实践型或个人型的文化价值观念,并不一定通过书面文字习得,习得它的途径往往是个人和群体的身体力行,并在身体力行中被“潜移默化”,而计划经济实践则为个人和群体的“身体力行”和“潜移默化”创造了必要的环境。比如计划经济将人们的生老病死都包下来,会使人们逐渐形成缺乏自主性的“依赖”意识;计划经济下缺乏流动的劳动用工制度、干部人事制度会逐渐造成人们安于现状、随遇而安、不求变革的心理;计划体制下大锅饭的分配模式会逐渐造成人们平均主义的心态,计划体制下缺少竞争的社会环境最终导致人们的创新意识、风险意识、竞争意识等的淡化。

上述情况从计划经济中心到边缘区域,显然呈弱化的趋势。一般而言,距中心越近,上述情况也较强,反之则越弱。一方面,由于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投资比较少国营企业也较少,浙江无疑是依赖意识较弱而自主谋生和自主创新的意愿较强的地区。正如李路路和李汉林所说:“人们在满足需求和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不再依赖于或者说不再受制于某一个社会群体与个人的行为取向的时候,行为上的依赖情境就会逐渐地消失,人们因之也就会逐渐地感受到自身行为过程中的独立性和自由度。”[55]另一方面,如果说在计划经济的中心区域,人们受计划体制下的文化价值观念影响较深,在由计划向市场转换过程中往往居于不利的地位,他们“转变观念”的成本也相应较大,那么处于计划经济边缘区域的浙江民众,由于受中心文化价值观念束缚较少,所以,在市场取向的改革中就有可能居于有利的地位,转变观念的成本也相应较小。比如,如果说中心区域的人们具有较强的依赖意识、安于现状、不求变革的心理而较缺乏自主创新意识、竞争意识等,那么居于边缘区域的浙江民众由于较少受到计划体制下“父爱主义”的保护,在经济体制转换背景下,与其他因素相配合,可以较快地培育起风险意识、竞争意识,尤其是自主创新意识。正因如此,当权力中枢的变动促进政策发生某些变化时,这种变化会迅速地传递到等待这种变化的计划体制的“神经末梢”,从而使缺乏“父爱主义”保护的浙江民间的自主谋生、自主创新意识和冲动释放出来。

浙江人的这种自主谋生和自主创新文化精神,尤其体现在浙江农民的身上。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制度创新和经济增长,无论是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还是专业市场、股份合作制等制度以及民间金融制度的勃兴,莫不与改革开放初期占浙江总人口86%的农民群众的活动息息相关。近现代以来,农民一直被视为在思想观念上与现代化格格不入的保守的社会群体,一直被视为知识分子所谓“改造中国国民性”运动的主要对象。向来被视为保守的农民为何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浙江大地上呈现了强烈的自主谋生和自主创新精神?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有必要对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环境进行分析。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那里获得了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原始积累,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国家工业化第一阶段(1953—1989年)结束,国家共从农村汲取资金7000多亿元,约占农村新创造价值的五分之一。虽然中国农民为工业化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是,计划经济体制又为农民设置了限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农民的政策法规,使农民的地位日益边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政策,就是实行严格的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其实质就是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农民不仅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可以享受的诸如医疗、住房、粮食和副食品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且也被限制从事计划经济体制下被社会给予较高社会评价的职业,比如不能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对农民的这种限制和歧视,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也未完全取消。比如,1998年北京市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和工种有:金融、保险与邮政行业、管理人员、营销员、会计、出纳、调度员、话务员、核价员、商场营业员、出租汽车驾驶员、各类售票员、检验员、保育员、电梯工、电子计算机人员、民航乘务员、星级宾馆(饭店)和旅店的服务员及办公人员。其他各大中城市也都有类似的就业限制。

为了便于分析,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群体,大致区分为体制内社会群体和体制外社会群体两大类型。体制内群体与体制外群体的区分标准,在于该群体是否享受计划经济下的一些特有的福利权利,诸如医疗、住房、招工、粮食以及副食品补贴等等。显然,体制外群体是被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和歧视,居于计划经济体制边缘的社会群体。由于控制城乡人口流动的户籍政策、商品粮政策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体制外群体成员(其主体是农民),除了当兵、上学等狭窄渠道之外,很难转化成为体制内群体成员。

计划体制下的限制性和歧视性政策,无疑对作为体制外社会群体的农民不利。然而,辩证地看,正是这种限制和歧视,造就了与中国城市居民相比,中国农民更为强烈的自主谋生意愿和自主创业精神。关于这一点,韦伯、布罗代尔和刘易斯的以下观点,显然可以为我们提供重要的理论参照。

马克斯·韦伯指出:“屈从于一个统治集团的少数民族或少数派宗教,由于他们自愿或不自愿地被排除在政治影响之外,一般都会以一种异乎寻常的力量介入经济行为。他们最富有才干的成员都在这一领域来寻求使自己的才干得到承认的愿望得到满足,因为他们没有机会为政府工作。俄国境内的波兰人和东普鲁士人无疑正是这样,他们的经济势力在那里发展比在他们占统治地位的加利西亚要快得多。”[56]当然,韦伯也认为,新教徒由于具有一种特殊的精神气质,可能有所例外,因为,新教徒不管是作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不管是作为少数派还是多数派,“都表现出一种特别善于发扬经济理性主义的倾向”[57]。尽管如此,韦伯并未否定那种由于社会的限制和歧视而使少数派“以一种异乎寻常的力量介入经济行为”现象的普遍性。

布罗代尔也认为,社会在存在着对商业需要的同时,主流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念又歧视、限制经商行为,主流社会群体受这种限制,不便于、也不屑于经商,这就为那些被限制从事具有较高社会声望评价职业的社会群体,提供了一种机会。布罗代尔指出:“在一个有特殊禁忌的社会里,例如把借贷和金融行业——视作违禁,难道不正是社会在强制‘非正常人’去做那些让人讨厌但对整个社会需要的事?亚历山大格尔申克隆认为,俄国东正教出现分裂派正是这个原因。如果当时没有现成的分裂派存在,那就还得促使这一派人的出现。……在这场辩论中,与其谈到‘资本主义精神’,不如说是社会起了作用。中世纪和近代欧洲历史上的政治纠纷和宗教狂热促使许多人离乡背井,他们流亡国外,结成少数人集团。……他们被迫离乡背井,而远离家乡使他们财运亨通。”[58]

刘易斯与韦伯、布罗代尔的观点,无疑是同条共贯、若合符节的。刘易斯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集团的歧视,会使这个集团在统治阶级所不感兴趣的方面显示出强有力的发展。比如,如果统治阶级轻视经济活动,同时又限制其他集团在统治阶级引以为荣的活动——诸如军事职业、政府或教会中表现自己,那么,被歧视的集团就会利用经济活动的机会,并以此来显示自己的特色。这马上使人想起中世纪时期西欧的犹太人的地位:当赚钱这种谋生手段被歧视,而几乎是向犹太人开放的唯一机会时,他们就集中在这一行业中。如果对犹太人的歧视取消了,而且犹太人也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各种职业上,在科学、农业、军队和所有比较“受尊重”的生活方式上显示自己时,他们也许就并不比其他大多数集团更擅长于赚钱了,而且,作为一种反应,他们也会变得轻视这种谋生方式,并在这方面变得无能。[59]

在欧洲中世纪,经济动机被主流文化视为人们的一种强有力的欲求,它令人恐惧害怕,绝对不值得称赞,经济活动与道德的提升无关。按照中世纪主流价值观,财产是人们现世利益的化身,它使人不能关注自己的未来、拯救自己的灵魂。财产的积累导致了人们自私心理的产生,造成人们为财产而你争我夺,在此过程中,贪婪和仇恨会战胜利他主义。托马斯·阿奎那因此在《神学大全》中说:“甘愿贫穷是人们达到完美的爱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条件。”在中世纪时期,天主教会始终不承认俗人的行业在伦理上有什么可贵之处,对商业性的赚钱行径毫不留情地进行了贬抑。中古时代因此弥漫着一种视赚钱为不道德的想法,即使14世纪、15世纪的佛罗伦萨已成为金融中心,但营利仍然被认为是伦理上可疑的,或最多也只能加以宽恕的行为,类似“要让富人上天堂,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的说法,都反映了大众在旧教熏陶下所养成的“反商情结”。然而,透过现象,对商业利益的抵制,其实也是一种利益的表达。中世纪的西欧是农业社会,主流社会之所以藐视商业甚至对商业采取压制的措施,是因为大规模的商业将会瓦解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模式。但是,在任何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中,补充性的商业仍然是不可缺少的。那种没有任何分工、万事不求人的所谓“纯”自然经济,事实上只存在于理论模型中,并不存在于现实的世界。现实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总是以一定程度的商业交换作为补充的。这种补充性的商业需要只能由补充性的边缘人来担任,而中世纪的犹太人所扮演的,正是这样一种补充性的边缘人角色。在巴比伦俘囚期以前,犹太民族也区分为各种不同的身份阶级。例如,骑士、农民、手工业者及少数的商人。预言与俘囚期的结果,使犹太人从定住民族一变而成为流徙的民族,所以从那时起,犹太人的习俗即禁止在某地固定下来,凡坚守犹太教者,就不能成为农人。因此,一方面,犹太人之所以不得不经营商业,尤其是货币商业,是有其宗教惯习的因素的,这也使得他们的交易在宗教惯习上限于部落间或习俗团体间的商业,这就使得犹太人具有边缘人的特点。另一方面,相对于西欧而言,犹太人是外来人,相对于西欧之外的文明而言,他们又是西欧人,他们虽然身处西欧社会之中,又不能实际地获得同西欧人一样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他们的这种特点也正好适合西欧社会所要求的边缘人的特点。

作为西欧的边缘人,犹太人没有当地人所“自然地”拥有的各种权利和保障,对此,他们需要用钱来补偿,用钱来“购买”。“犹太人只能靠钱来生活,不是按照我们当今资本主义社会有关金钱的含义来理解,而是按照更深刻的意义来理解,即购买生活的权利,因为基督教会允许犹太人在一定的间隔期间出资‘购买’作为纯粹自由农的权利。在这一种情况下,金钱对于犹太人来说,就具有了准神圣的意义。”[60]因此,当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会都禁止自己的教徒放债取利,作为被歧视的“边缘人”和“异教徒”的犹太人便有了机会,如阿巴·埃班所说:“西方国家的教会日益严格地禁止基督教徒放债,于是基督教的欧洲便在这方面出现了一个真空,人们只好任由犹太人去填补。虽然许多基督教徒、基督教机构仍然放债,但是那些来自先进国家并拥有许多现金的犹太人可以公开放债,而教会则必须在某种借口下进行。”[61]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把高利贷者同犹太人直接联系起来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其他种族或宗教群体中间,比如在“法国路易十四统治下的胡格诺教徒,英国不信国教者和辉格会教徒”[62]以及亚美尼亚人、印度的耆那教徒和东南亚的华人中间,也可以发现类似的情形。马克斯·韦伯认为,一个团体以其生产物自营商业时,可以有种种方式,“它常以农民及家内工业经营者的副业方式开始发展的,通常为季节性的职业。从这个阶级发展出独立职业的行商与小贩;专门经营商业的部落共同体乃随之而起。不过也有些从事某种专门化工业的部落,而为其他部落所需要”[63]。韦伯发现,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某些宗教徒因宗教的限制而成为专业的商人,其典型的形式可见于印度。在印度,商业是掌握在某些种姓手中的。也就是说,在宗教惯习的排斥下,商业为“商贾”种姓阶级所独占。除了基于习俗团体基础的商业之外,还有习俗性局限于某些教派的商业,这种教派的成员由于受巫术——宗教的限制,不能从事其他任何行业。印度的耆那教就是如此。耆那教禁止杀生,尤其是杀害弱小的生物。所以,耆那教徒不能成为战士,不能从事许多行业,例如用火的工业,因为火会杀害昆虫;不能在雨中旅行,因为会踩死水中昆虫。因此,除了经营定住的商业以外,耆那教徒别无其他职业可以选择。根据何梦笔(Carsten Herrmann-Pillath)的看法,当今海外华人的富裕,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亚太地区许多国家对华人经济采取歧视政策的结果,这看上去是一种悖论。在过去,华人经济始终被限制在经济活动的缝隙内,但后来,这些缝隙却成了特别盈利的部门。长期以来,菲律宾规定华人不得插足核心工业部门,但华人在菲律宾银行业的主导地位却因此而产生了。同时,各国不允许华人在社会和政治上发展,华人只能通过经济上的成就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64]

针对上述因宗教的限制和社会歧视而产生的有趣的悖论,刘易斯指出: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少数派可能不被允许在政治上获得成功,或不能进入某些上层社会职业(军事、行政、管理、科学等),因而他们的能力除了用在实业方面之外没有更好的出路。此外,宗教的大部分禁忌可能会禁止其大部分成员从事某些活动(贸易、放债),触摸某些东西或动物(肥料、皮革、猪),或者利用某些有利的机会,而如果这些少数派有不同的偏见,他们就可以靠那些多数派把自己排除在外的机会而兴旺。在少数派出现的时候,他们的宗教戒律并不一定比多数派的宗教戒律更有利于经济增长,时间本身会引起差别。随着少数派为了生存而进行的调整,它们的宗教戒律也将要改变。[65]这种现象,可以被视为因宗教的限制和社会歧视政策而产生的一种潜功能,即这种政策的运作产生了未被人们察觉、非主观意图的、没有认识到的或预料到的结果。

韦伯、布罗代尔和刘易斯等的上述见解,对于理解改革开放以来与城市居民相比较,浙江农民所表现出来的更强烈的自主谋生意愿和自主创业精神,无疑具有启发意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的处境与刘易斯所说的“少数派”的处境,在很多方面是十分相像的,他们不能从事体制内社会群体所从事的职业,但正因为此,他们就能靠那些体制内社会群体把自己排除在外的机会而兴旺。需要进一步深究的问题是,为什么同样属于体制外社会群体,浙江农民比其他一些地区的农民,呈现出了更显著的自主谋生意愿和自主创业精神?为什么被称为中国犹太人的,是浙江的农民,而不是其他地区的农民?

改革开放以前,如果说浙江处于计划经济的边缘,那么浙江的农民则处于计划经济的边缘之边缘。如前所述,受控制城乡人口流动的户籍政策、商品粮政策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体制外群体成员如农民,很难转化成为体制内群体成员。由计划经济的边缘地位所决定,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浙江,这种转化显得尤其困难。与计划经济的中心地区相比,浙江的农民无疑是一个生存压力更大的体制外社会群体。在计划经济的中心地区,不仅国家的投资多,而且城市化水平也高,这意味着有更多的人进入了体制内社会群体,接受计划经济“父爱主义”的保护,同时也意味着在资源一定的情况下,体制外社会群体的生存压力被有效地缓解。比如,在居于计划经济中心地区的辽宁省,1952年非农人口比重为23%,1957年达到36%,从1957年到1960年,城市人口继续大幅增加,1962年市镇人口达42.3%,非农人口达36.5%。接着,像同时期全国多数地区一样,辽宁的城市人口机械性大量减少,1970年市镇人口所占比重为34.9%,非农人口比重为30.0%,城市个数也由12个减至10个。其后城市人口缓慢增长,虽然1970—1978年增长仅为1.7%,但1978年辽宁市镇人口比重仍高达36.6%。与辽宁形成鲜明的对照,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浙江的投资很少,浙江不仅经济发展缓慢,而且城镇建设也十分落后。1949年浙江的城市人口、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为11.81%、14.79%,此后,城市人口水平陡上陡下,但1978年城市人口、非农业人口占浙江总人口的比重仍停留在14%和12.26%。从1949年到1978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数只提高了1.2个百分点,而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下降了2.53个百分点。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非农业人口群体基本上是与体制内社会群体重合的,因此,改革开放之初,浙江非农业户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低,意味着只有很少的人能够进入体制内社会群体,接受计划经济“父爱主义”的保护,同时也意味着体制外社会群体人口庞大,在资源一定的情况下,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

然而,历史的辩证法恰恰表现于,当政策松动之后,恰恰又是处于计划经济边缘之边缘的浙江体制外社会群体(主要是农民),成为浙江制度创新和“体制外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一方面,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样的,但从逆境形成的那种精神,无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在这一点上,汤因比提供了一个富有启示意义的看法。汤因比认为,一个生物如果丧失了某一器官的有生功能,同它同类的其他生物相比,成为某种机能的残疾者,那么,对于这种挑战,它很可能产生一种反应,使它的另一种器官或机能特别发达,其结果是在这方面超过它的同类以弥补另一方面的不足。“在一个社会体内,一个群体或阶级如果发生了社会性的缺陷——或由于意外,或由于自己的行为,或由于他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里某些人的行为——也会产生同样的反应,在这方面受了妨碍便集中精力向别的方面发展,结果在那些方面占了优势。”[66]由于特殊的历史因缘和现实的处境,及其所导致的强大的生存压力,浙江的体制外社会群体尤其是农民,必然具有较强的自主谋生冲动和自主创业精神(靠自己而不是靠国家)。这既与体制内社会群体,也与计划经济中心地区的体制外社会群体,形成了一种鲜明的对照。计划经济中心地区的体制外社会群体较轻的生存压力,也意味着群体成员较低的自主谋生意愿,而浙江体制外社会群体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意味着他们必须自己想出解决生存问题的方法,意味着他们必然具有较强的自主谋生冲动和自主创业精神。

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就全国和浙江省而言,居于“中心”地位的“体制内”群体的价值观显然属于社会的主导价值观。与取消市场机制的计划体制相适应,主导价值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歧视甚至限制体制外的经济活动(所谓“资本主义”的经济活动)。当政策松动之后,受这种主导价值观念熏陶的体制内群体不屑于、也不便于从事体制外的诸如补鞋、编织、理发、经商等被称为“个体户”的经济活动。而改革初期,百废待兴,急切需要“安定团结”,恢复生产,解决温饱等问题,同时国家财力不足,难以注入大量启动资金。在此宏观背景下,社会事实上存在对体制外经济活动的需要,需要以体制外的市场活动作为体制内的计划经济的必要“补充”。因此,社会在客观上“要求”体制外社会群体从事体制外的经济活动。在这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体制外社会群体便面临着一种难得的机遇。同时,在政策刚刚松动而计划经济体制还未完全松动的情况下,体制外群体流入体制内仍然是一件困难的事,计划体制事实上为他们设定了限制,限制他们从事体制内社会群体不屑于、也不便于从事的体制外的经济活动。正是这种辩证法,使浙江的体制外群体(即占浙江总人口约90%的农民)的自主谋生冲动和自主创业的精神得到了强化。改革开放以来,成千上万的浙江人(尤其是农民)在全国各地做小商品生意、弹棉花、承包建筑工程、理发、补鞋,还形成了塑料制品、模具、制泵、汽摩配等生产基地,实现了股份合作制和民间金融制度等制度创新,这些正是浙江体制外社会群体(尤其是农民)自主谋生冲动和自主创业精神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