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的“讲求实效”精神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逐渐松动的背景下,“讲求实效”的文化精神在浙江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它使浙江人以一种更加大胆务实、理性和灵活的态度,来对待原有的制度安排。在由计划到市场的渐进式改革进程中,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鲜明地呈现出了哈耶克所谓“扩展的秩序”的特点。在“扩展的秩序”形成过程中,“讲求实效”精神则产生了润滑剂的作用。按照哈耶克的观点,市场秩序是在竞争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而且只有在市场秩序的出现过程中才能说明市场秩序。首先,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和摸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所得到的报酬并不取决于他的目的的好与坏,而仅仅取决于他的行为结果对其他人的价值,所以,他在实践中学会如何与他人合作,在错误中学会如何改进自身的福利。其次,只有参与市场的交换和竞争,人们才会发现达到自身目标所需要的信息,而且价格体系将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自动传递这种信息,从而大大地减少每个人所需的信息量。再次,市场竞争过程并非完全由“偶然性”所控制,而是代表着秩序和复杂性的展现,这可以被看作一种个人的学习过程。通过市场交换过程,人们不仅传递着彼此认为是“好”的想法,而且分享某种共同的道德、价值和法律。抽象的一般行为规则通过这种学习方式得以形成、继承和演变,从而形成“扩展的秩序”。扩展的秩序的形成过程,是当事人不断参与的过程,这个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事人的利益博弈过程。通过不断反复的博弈和讨价还价,最终形成的制度一般都会达到制度均衡。
实践表明,浙江渐进式改革过程,事实上也就是浙江“扩展的秩序”的形成过程。渐进式的改革过程或“扩展的秩序”的形成过程,既不是预先“理性”地设计出一种经济体制,也不是一步到位的破旧立新,而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先在旧体制的边缘衍生出一些新的制度安排,通过新体制的不断扩展来渐次削减旧制度的空间,促成旧体制的变迁,然后达到整个经济社会制度的创新,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却保持政治体制的相对稳定,从而为制度的进一步调整,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并保持一种对改革进行有力调控的政府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渐进式的制度创新方式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扩展的秩序”之所以逐渐得以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讲求实效”这种文化传统的运用。这种务实的文化传统,有利于新的规则在旧制度下成长,而不一定非要首先打破旧体制,才能开辟出新体制成长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许多实质性的经济社会变革,都是在计划体制的正式规则、“名称”和“形式”没有改、没有变的情况下得以实施的。尽管计划体制的正式规则仍然存在,但许多人首先在事实上采取了与正式的规则相冲突的行动,改变了事实上的行为约束,创造了各种新的经济关系,使人们得以捕捉获利的机会。
浙江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和制度创新轨迹,就充分地显示了“讲求实效”文化精神的作用。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政策已经开始松动的背景下,虽然个体私营经济成分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左”的思想仍然具有较大的影响,从事个体经济、私营和股份经济既存在着政治风险,也承受着“搞私有化”的指责和“不三不四干个体”的社会歧视。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温州当时的“旧货大王”“机电大王”“五金大王”等“八大王”中,有8人被判刑。尽管不久以后“八大王”被平反,个体、私营和股份经济再度活跃,但全国性的“姓社姓资”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左”的思想时常返潮,对“温州模式”的议论更多。在个体私营经济仍受歧视的情况下,许多地方(典型的如温州、台州、永康、义乌等地)的个体私营企业,就变通地采取了戴“红帽子”的形式;在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专业市场、民间创办公共事业等制度创新的行为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许多地方就灵活地采取“先生孩子,后起名字”的方式;许多地方在改革尝试还未得到公认时,就采取“先看一看,不下结论”的政策。在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得不到政策承认和政策优惠的时候,“集体性质”股份合作制也成为一顶红帽子,在浙江沿海地区被私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竞相采用。
20世纪70年代末,台州地区玉环县的个体企业及个人出资的合伙企业开始出现,到80年代前半期得到迅速发展。当时的国家宏观制度背景,是允许私营经济存在,但只能在作为公有制补充的范围内发展;对私营经济的歧视性制度和政策虽有所减少,但仍然广泛存在。在这段时间里,玉环县政府采取了看一看的态度,既不制止,也不特别支持。在1988年的一份政策性文件中,玉环县委规定,私人出资的股份企业如自愿申请,允许挂“集体”牌子,对内仍保持股份性质不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集体”之名平调其财产。政府对股份合作制的“集体性质”的肯定,使得不到政策承认和政策优惠的私营、股份制等企业将它当作了“护身符”。同样的变通做法,也见之于玉环县的上级即当时的台州地委和行署。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42号文件否定股份合作经济的公有制性质,而台州则在文件中明确股份合作制经济姓“公”,享受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1989年,浙江省工商局和税务局联合下文,要摘掉挂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企业的“红帽子”,并规定“凡集体企业,其固定资产中乡村集体占有额必须在50%以上”。台州行署经过多方工作,加以变通,把集体占有额降至20%,使绝大部分股份合作企业继续戴集体“红帽子”,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在此情形下,台州大批的私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股份合作企业戴上了“集体”的“红帽子”。1993年,当明晰产权成为企业继续发展的迫切问题时,政府又出台了为戴帽子企业摘帽的文件,为4000多家戴帽子的个体、私营、村办、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解决了产权问题。
温州人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明的“挂户经营”模式,则尤为充分地体现了这种“讲求实效”的精神。1980年,在苍南金乡镇一个40余人的村办企业——金星大队文具厂,由于没有什么盈利,厂部决定采用分散生产集中管理的办法。对外在坚持集体工厂名义的前提下,实行统一厂名、统一银行账号、统一纳税、统一提成和统一上交管理费;对内则实行经济上独立核算。这种分散生产集中管理的办法成为“挂户经营”的雏形。温州成熟形态的“挂户经营”,是指在私营经济仍受歧视,国家政策对私人从事商品性经营活动的管制仍然十分严格的情况下,因各种原因没有取得独立法人地位的个人或联合经营者,挂靠在集体或国有企业之下,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其具体的做法是:需要挂户者同被挂靠单位协商,征得同意后,被挂靠单位提供服务,并收取挂户管理费。被挂单位的服务内容一般是“三代三借”,即代开统一发票,代为建账记账,代收国家税收;让挂户者借用本单位的介绍信、空白合同书、银行账户。[11]由于挂户经营这种务实的做法,既使实际上的个体私营经济取得了合法地位,也使它们能够利用集体和国有企业的种种优惠条件,因而被温州各地竞相仿效。据1985年对温州瑞安县1750家企业的调查,其中挂集体牌子的私人合伙、股份或私营的企业有926家,占总数的52.9%。
在挂户经营活动中,温州的经济领域事实上形成了一种与公开规范相对应的隐蔽规范。这是温州人“讲求实效”精神的一种生动的体现。所谓公开规范,是指群体、组织和社会公开宣布的规范,如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其他各种明文规定的规章、规则、制度等。隐蔽规范则是指公开规范不禁止也不提倡的,被人们默默遵守着的那类规范。一般而言,隐蔽规范不违反公开规范,但也不是公开规范明确允许的。所以它既不是对公开规范的补充,也不是对公开规范的违反。隐蔽规范具有隐蔽性,即非公开性,这一类规范在法律、道德、规章制度等之外,没有公开宣布,没有明确成文的形式。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擦边性。它擦公开规范的边,但是又不会违背公开规范。受隐蔽规范指导的行为不会违背法律、道德、规章制度等。挂户经营的规范事实上就是一种非公开的隐蔽规范。它并不违反集体和国有企业的公开规范,是后者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挂户经营企业具有擦边性,它擦的是集体和国有企业公开规范的边,虽然挂的是集体的牌子,但实际上是私人合伙、股份或私营企业。同时,它又不违反集体和国有企业的公开规范,虽然实际上是私人合伙、股份或私营企业,但在名义上仍然属于集体和国有企业。
隐蔽规范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变为公开规范的。如果公开规范认同隐蔽规范指导下的行动并使之制度化,那么隐蔽规范就转变成了公开规范。温州民间在所有制方面的诸如“挂户经营”之类行为所体现的“讲求实效”的精神和行动,事实上得到了政府的默认、鼓励和支持。政府的这种默认、鼓励和支持,乃是隐蔽规范转变为公开规范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与温州民间擦集体和国有企业公开规范“边”的务实做法相一致,温州市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也鲜明地呈现出了一种务实的态度。比如,1987年,温州市颁布《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颁布《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若干政策规定的报告》,不仅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性质给予肯定,而且准予按集体性质给予税收、贷款、土地使用、生产许可等优惠。在此情形下,大批的私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戴上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红帽子”。在1990年政府通过规范化验收合格的435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共有员工28218人,其中股东员工仅有5003人,占职工总数的17.5%。即使加上做员工的股东家属5357人,也只占到36.3%,而社会招收的非股东员工17858人,占63.7%。根据1993年对90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调查,全员持股的只有4家,仅占4.4%;部分人(主要是两三人)持股的86家,占95.6%。[12]这些数字表明,尽管是政府已经做过规范化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包括了不少的私有企业或股份制企业。而且,据当地政府官员考察,实际数字还要大于这些比例。一些调查者在温州发现,在谈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时候,尽管“政府官员强调它的合法合理与必然性,而股份合作企业的老板在同我们讨论的时候,则往往直率地承认自己其实就是私有企业”[13]。这说明,政府对股份合作制的“集体性质”的肯定,使得不到政策承认和政策优惠的私营、股份制等企业将它当作了“护身符”。尽管没有公开宣布,但实际上已经使隐蔽规范合法化。在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制度环境宽松以后,大量戴“红帽子”的企业,又恢复原形。自《公司法》公布以来,温州市一些号称集体企业的“挂靠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就直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到1995年年底,全市组建有限责任公司1100家,股份有限公司5家,企业集团90家,中外合资嫁接改造企业63家,实行民营、租赁经营70家。[14]从此,隐蔽规范就转变成了公开规范。
“讲求实效”的精神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的其他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民间办高校、民主恳谈活动、民间创办公益性社会和文化设施等现象,都体现了浙江人注重实际、讲求实效的区域文化精神。
因此,从上述意义上说,“讲求实效”这种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对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制度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中介作用,它使浙江人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来对待旧的制度安排,并通过自身的务实行动,促使政府在正式制度安排方面做出调整,进而为人们提供了自主选择新制度安排的更广阔的空间。从这一意义上讲,“讲求实效”的文化传统的运用,乃是当代浙江制度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上的润滑剂和催化剂,它对于浙江专业市场的演化、股份制的发展、私营经济的成长、民间创办社会公共事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制度创新活动的意义是巨大的。正是由于这种区域文化精神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制度变迁能够以新规则在旧制度下面成长的渐进式的方式进行,呈现为哈耶克所谓“扩展的秩序”的特点。
与激进的模式、人为设计和建构的模式相比,渐进的、自然演化的制度变迁模式的优点,无疑是十分明显的。人为设计的制度一般将大多数当事人排除在制度设计之外,人为设计的制度尽管也通过一定的途径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但由于费用和成本方面的考虑,这种意见的征求是很有限的。因此,人为设计的制度很难达到帕雷托最优。按照哈耶克的归纳,渐进的或自然演化的制度变迁模式的优点至少有以下几点[15]:其一,社会经济生活的利益关系是复杂的,市场自发的秩序,是以相互性或相互受益为基础的,自然秩序是最好的秩序;其二,允许个人可以自由地将各自的知识用于各自的目的之抽象规则为基础的自发秩序,比建立在命令的组织或安排更有效率;其三,自发秩序或法治的极端重要性,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扩大了人们为相互利益而和平共处的可能性,这些人不是有着共同利益的小团体,也不服从某个共同的上级,由此才使一个巨大的或开放的社会得以产生。
除此之外,渐进的、自然演化的制度变迁模式,还有其他一些不可忽视的优点。按照“边干边学”或“干中学”的假说,人类知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型的知识,它可以用文字和语言来表达,有着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人们可以通过接受教育或阅读书籍来掌握它;另一种类型的知识是实践型或个人型知识,它是无法言传身教的,获得它的唯一途径是每个人的身体力行。个人型的知识包括人在具体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对特定的人和组织的信息。一般而言,在经济体制变迁和经济主体的知识和信仰的更新过程中,原有的知识和信息存量仍会发挥很大的效用,对社会结构的迅速改革会破坏人们长期积累形成的这些知识和信息,从而妨碍社会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体功能的发挥。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个健康正常的人,他的身体各器官可以适应在几小时内温度变化50摄氏度左右,但如果是在短短几分钟内发生这样的变化,他的机体大多来不及反应因而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会大病一场。所以,避免信息和组织资源的突然破坏,可以降低改革的组织成本与信息成本,如果采用激进式改革,则必然破坏现存的组织结构和信息存量。这样,人们便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增加改革的组织成本与信息成本。
一方面,制度变迁只有与一定的文化价值观念相容,才能有效地运作。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总是与文化的变迁相伴随的,制度变迁的速度也取决于文化变迁的速度。“破解”制度变迁的奥秘需要从人类学习文化开始,人类从野蛮、愚昧、落后走向文明、进步就是不断学习文化的结果。历史已经表明,制度变迁的速度是学习速度的函数,而变迁的方向则取决于获取不同知识的预期回报率。许多规则、习惯及其制度都是学习的结果。学习与制度变迁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制度、规则的变迁是人们不断地“试错”、学习的结果;反过来有效的制度又鼓励人们不断地学习。因此,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所说,离开了文化价值观念,即使把西方成功的市场经济制度搬到第三世界,也将不再是取得良好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国外再好的制度,如果远离了土生土长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习惯、生活方式,也可能是“好看而不中用”,或者在“公布”后流于形式,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这就说明,制度变迁必须与文化变迁同步进行,制度变迁需要一个过程,如果与旧的经济体制相容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变迁需要一个过程,那么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形成,也需要一个累积的阶段。这就使得经济体制的变迁事实上不可能完全偏离原有的轨道一夜之间来一个“激变”(这样的“激变”在人类的历史上可能曾经发生过,但绝大多数是以失败告终的)。否则,改革将遇到巨大的社会阻力,其成本甚至可能大到改革可能进行不下去。渐进式的改革则使原有的制度安排与文化价值观念不断地被校正,新的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与文化价值观念逐步取而代之,市场经济的各种制度安排也就通过“进入”与竞争而在旧制度中孕育而生。
另一方面,在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新规则在旧制度下滋生暗长,这就对现存的不合理的法律形式形成冲击,并呼唤新法律的来临;新规则的示范效应会导致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制度创新需求;新规则的滋生暗长往往是正式制度安排变迁的先导。因此,正是“讲求实效”这种精神传统的运用,实际上使浙江原先的限制性政策逐渐地得以松动,原有经济社会体制逐渐地得以调整,从而扩大了经济社会制度选择的集合,提供了新的获利机会,并通过体制变迁的量变积累,最终导致了新的社会经济体制框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