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信任、关系网络与乡镇集体企业组织
改革开放的初期,像苏南一样,人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收获,就是在农村改革中浙江尤其是浙北涌现出了大批的乡镇集体企业(这些企业后来已大部分被改制)。乡镇集体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提出了“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的方针。在这一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浙江从省到地市县和公社各级领导不断清“左”破旧,逐级建立专门机构,加强对社队企业的培植和指导。在政策上适当减轻社队企业的税收负担,允许其产品价格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在银行贷款、支农资金上给予照顾等等。浙江的社队企业(1984年改名为乡镇企业)在改革春风的吹拂下,一度呈现出勃勃的生机。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导致了全省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创新——一种可以与农业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提并论的制度创新。
乡镇集体企业是在集体主义的文化背景下成长的,也曾被看成是最符合“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的,乡镇集体企业的集体性质似乎决定了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原先的社队企业由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几乎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刚全面实施后,社队企业也开始实行承包制,即由公社、大队承包给一些“能人”。这些“能人”基本上都是农民,其中多数是农民中的基层干部或原来就是社队企业中的经营者。他们成了乡镇集体企业第一步制度创新的主角。能人成为制度创新的主角,显然是与乡镇集体企业初创阶段意识形态、价值信念、道德理想等非正式制度安排或文化氛围相协调的。因为当时的能人并非只是懂经营者的代名词,他同时在思想上也必须“过硬”,即“又红又专”,而这正体现了被农民普遍接受的主流意识形态对能人的期望和要求。“农村要进步,关键在支部”,“村看村,户看户,社员看干部”。选好支书,配好班子,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关键。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发展经济就有了火车头,农民致富就有了带头人。在浙江乡镇集体企业的早期发展阶段,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一两个人,他们不仅有杰出的才能(专),而且实际运用这些能力为集体的目标和成员的目标做出了贡献(红)。显而易见,对于浙江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初期发展而言,“红”与“专”两者乃是能人不可或缺的素质。一方面,企业家的首要任务是设计和发现市场、评价产品和产品技术以及积极管理雇员的劳动,而这是由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所谓不确定性即完全不可预见的事变,它不同于风险,因为风险是可以由保险机制加以平抑的。当不确定性发生的时候,创新就成为必要的了。企业家实现上述任务需要有关的特殊知识,也就是要“专”。
另一方面,由乡镇集体企业的集体性质所决定,“红”在乡镇企业初创阶段也显得非常重要,因为“红”表明能人具有“较大的以集体目标为取向的意识形态拥有量”。而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较大的意识形态拥有量能够减少消费虔诚的影子价格,因此个人“搭便车”或违反规则的可能性较少,而他对周围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结构应合乎道德的意识形态信念较强;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合乎义理性的意识形态信念,能有效地淡化机会主义倾向和行为。个人意识形态的信念强,说明他的意识形态资本大,因而生产虔诚的影子价格低。配置到虔诚上的时间边际效用高,为此他会配置较多的时间来消费虔诚。事实上,在浙江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能人的“红”或“较大的意识形态的拥有量”,乃是他们进行制度创新和经营的最主要的精神动力源泉。因为如果真的如韦茨曼和许成钢所说:“既然没有明晰的产权和出于最大盈利动机经营企业的所有者,乡镇企业应该是偷懒成风的,其结果乡镇企业势必经营不善。”[72]但是,乡镇企业的效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际上相当可观。比如,1983年,浙江省已有26个县(区)社队企业总收入超亿元,其中最高的绍兴县达到9.58亿元。在1984—1991年的7年间,浙江乡镇企业总产值由121.07亿元增加到928.57亿元(不变价),增加了6.67倍。1991年,浙江乡镇企业占全省工业产值的51.38%,支撑起全省工业的半壁江山。对于理论和现实的这一反差,如果遗漏了社会和文化的或精神的因素,显然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然而,在一个特殊主义的社会关系网络仍然在发生作用的环境下,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也不可能是纯粹的,后者必然会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前者的浸染。如果仔细观察浙江乡镇集体企业发展和组织结构、管理,则不难发现,它们仍然在相当程度上都烙上了特殊主义的家族文化的印记。事实上,在浙江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那些又红又专的“能人”,就已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家族文化背景下“家长”的特征。而且,这种“家长”的特征随着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以及社会大环境的变化而日益得以强化,与此相应,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则逐渐地趋弱。在乡镇集体企业的早期发展阶段,由于能人实际运用其杰出的能力为集体目标和成员的目标做出了贡献,从而赢得了乡镇企业组织成员和其他村民的赞同和尊敬。毋庸置疑,在有几千年家族文化传统的乡村社会里,乡镇企业组织成员和其他村民的赞同和尊敬,或多或少地会带着家族文化的色彩,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家族共同体的“天然首长”——“家长”的赞同和尊敬。另一方面,这种具有家族文化色彩的赞同和尊敬,又会进一步地强化能人的“家长”意识。按照彼得·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集体赞同某种权力可使该权力合法化。如果人们认为,在一位上级行使权力时,他们从中得到的好处在价值上超过了他们因服从他的要求而给他们带来的困苦,那么他们就会相互交流看法便形成了一致意见。这种一致意见表现成群体的压力,又促使人们服从统治者的指令,从而加强了他的控制权力,使他的权威合法化”[73]。乡镇集体企业能人的贡献最终换取了成员家族式的服从,成员因为承认能人对集体目标做出了贡献,所以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作为报答。而成员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服膺能人的家长式权威,一切听从他的安排。然而,这将导致一些“能人”或村干部走向家长式的独断专横,不仅乡镇企业的成员和其他村民对其行为难以制约,有时甚至国家也越来越难以对他们进行控制。
浙江不少乡镇集体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中后期以来相对优势有所减弱,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向“二国有”转变、机制退化等问题,经济效率也有所退化,这从乡镇集体企业相对集中的浙东北与乡镇集体企业较少的温台地区同一时期发展势头上的差异上可以比较出来。浙江乡镇集体企业在90年代中期以后面临的问题之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产品结构不适应市场新变化,“小而散”的工业生产力格局严重影响竞争力,技术和人员不适应竞争要求,产权组织、经营机制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等等。除了这些物质性的原因以外,精神性的因素也不可忽视。在乡镇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尽管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家族文化的浸染,但当时的社会主导价值观以及能人的价值信念与乡镇集体企业的性质在大体上是兼容的。这就不仅为能人制度创新的动机提供了充分的精神动力机制,而且促进了乡镇集体企业的迅猛发展。随后,社会大环境显然发生了变化,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像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浙江也经历了经济体制由计划到市场的转换以及社会全面转型的过程。而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机制必然会强化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动机和欲望,它不能不对经常与市场打交道的能人的心理产生影响,对自身利益的高度敏感和极度关心,无疑降低了集体利益和他人目标在一些能人的目标函数之中的权重。随着一些能人追求个人利益动机以及家长式权威的强化,乡镇企业的集体产权性质便与能人的个人价值目标发生了错位。换言之,尽管乡镇集体企业的经营者已经由具有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的“又红又专”的能人向具有私有观念和以自身利益为取向的家长式能人转变,但乡镇集体企业的初始制度安排(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决定了其仍需按照集体的目标而发展,或者说它的发展已经具有了路径依赖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能人仍然具有不竭的创新动机?如何保证浙江乡镇集体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具有良好的经济绩效?正是由于难以有效地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所以,90年代中后期乡镇集体企业的纷纷转制就难以避免了。
当然,辩证地看,特殊主义的家族文化对浙江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影响,也并非完全是消极的,其积极的一面也是显而易见的。比较典型的,是浙江乡镇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网络的利用。与西方发达国家原始的工业化不同,与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批外来民工进入浙江的情况也截然有别,在浙江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企业员工往往不是由来自四面八方的移民构成的,而是由具有各种先赋性关系的人群在自己原先生活的区域中建立起来的。在“离土不离乡”的政策背景下,新建的乡镇集体企业要想突破自我发展的障碍,最好或者说最为经济的方法,便是借助血缘或地缘关系(乡亲),以及同学、朋友等关系。比如,在历史上,宁波与上海便在血缘和地缘(老乡)等方面具有一种天然的联系。在宁波乡镇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就充分地利用了这种社会网络关系。在宁波服装业的初创时期,一方面,宁波当地人通过血缘、亲缘和地缘等关系不断地涌进上海服装企业,学习现代裁缝技术,学有所成后回乡创办现代服装厂;另一方面,与宁波具有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的上海技术人员则经常被邀请到宁波作技术指导,这些上海技术人员不仅给宁波乡镇服装企业带来了技术和信息,而且也与宁波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往来关系。
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对浙北乡村的研究[74],则进一步证明了亲缘和亲缘式的人际关系网络对浙江乡镇集体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从产权性质上看,乡镇集体企业无疑是“集体”的,但是,从更广阔的范围上看,浙北乡村的各集体企业又可以被看成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网络上的中心纽结。各农户家庭内的剩余劳动力正是通过“关系网”而进入乡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厂长经理们则往往通过“关系网”而与乡政府、信用社、税务所、工商所等保持密切联系,以求得他们的支持和庇护。乡村集体企业必须把“关系网”伸展到在城市国营企业和商业部门任职的亲友那里,通过他们获得原材料、技术,或推销产品。把乡镇集体企业生存攸关的供销渠道建立在“关系网”和“人情”之上,既可以避免所谓“公事公办”中的各种无谓的搪塞推诿和拖拉,从而提高效率,又可以得到远低于市场价格或在市场上根本得不到的原材料,从而利用少量的“人情投资”降低了生产成本。因此,在乡镇集体企业与内部职工,与上级职能部门,与外部企业、单位的正式往来中,“都可以发现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及微妙的人情往来,或者说在通过正式合同、契约建立的‘公共关系’中,可以发现起着决定作用的‘私人关系’”[75]。
按彼得·布劳的解释,区分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的标准是:“支配人们彼此取向的标准依赖还是不依赖存在于他们之间的特殊关系。……因此,特殊的区分标准是,支配人们之间的取向和交往的价值标准是独立于还是不独立于他们的地位属性之间的关系。”[76]从理论上讲,乡镇集体企业的集体产权性质,决定了其应当是以集体主义为价值取向的,而主张打破血缘、地缘基础,建立“同志式”关系的集体主义,在价值取向上与普遍主义,即对象及其行为的价值认定,独立于行为者与对象在身份上的特殊关系,有若合符节之处。但是,事实上,浙北乡镇集体企业所表现出来的,却既有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的成分(尤其是在早期发展阶段),也有特殊主义的价值取向的成分,即有根据行为者与对象的特殊关系而认定对象及其行为的价值高低的价值取向的成分。在经济体制转换、市场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时期,城乡隔离、条块分割使得乡镇集体企业很难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获得发展的信息、资金、原材料和销售渠道等,乡镇企业通过自身特殊主义的社会关系网络与其他社会经济机构和政治机构建立必要的信任,这种信任网络有利于他们对信息进行鉴别、选择、使用并取得其他必要的社会支持。将日常交往中的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网络,移植于非日常交往的经济活动中,有助于节省新人际关系网络构建的成本。因此,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网络对改革开放初期浙江乡镇集体企业的迅速成长,显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掺杂着个人利益、家族文化等因素的所谓“集体主义”,难免会与乡镇集体企业的集体产权性质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