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晋商徽商文化传统与当代政策制度环境

(二)浙商晋商徽商文化传统与当代政策制度环境

要探讨改革开放以来浙商、晋商和徽商的文化传统延续或不延续的原因,首先有必要对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家宏观社会经济环境以及传统晋商、传统徽商和传统浙商的不同特点等因素,作一种综合的、比较的分析。

如前所述,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一旦一种独特的发展轨迹建立以后,一系列的外在性、组织学习过程、主观模型都会加强这一轨迹。也就是说,初始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这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在传统社会,晋商、徽商、浙商在经营内容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域特色,具有各自区域的经济活动路径或职业与技能的因袭性。在改革开放之初的政策环境下,这种区域特色、经济活动路径或职业与技能的因袭性,无疑对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同的作用。在明清时期,徽商所经营的行业是多方面的,所谓“其货无所不居”。但其中以“盐、典、茶、木为最著”[116]。近人陈去病也说:“徽郡商业,盐、茶、木、质铺四者为大宗。”[117]而在这四大宗中,盐业居首。如万历《歙志》所云,徽商“举其大者,莫如以盐策之业贾淮扬之者而已”。徽人所谓“吾乡贾者,首者鱼盐,次布帛,贩缯则中贾耳”,也表明了盐业在徽商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明清时期的徽商典当以其规模大、分布广、获利多最为著名,当时民间有“无徽不典”之说。据《明神宗实录》载:“今徽商开当,遍于江北,资数千金,课无十两,见在河南者,计汪充等二百三十年。”乾隆六十年(1795)山西学政幕僚李燧的《晋游日记》卷三云:全国所设典当行,“江以南皆徽人”。就连典当行掌柜“朝奉”一词也源自徽商俗语。明清时期徽州茶商的活动地区及其商业网络,则几乎覆盖了大半个中国,直至海外。[118]至于徽商木业的经营,南宋时已现盛况,据南宋《新安志》载,休宁“山出美材,岁联为桴,下浙河,往着多取富”[119]。明清时期,“婺源服贾者,率贩木”[120]。徽州木商已不限于经营徽木,其足迹已经遍及木材的各个重要产区,并东走淳、遂、衢、处,南下闽、广,北上河套,还溯长江西行,远涉江西、湖广、四川、贵州。与徽商相类似,晋商所经营的行业也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盐、铁、麦、棉、皮、毛、木材、旱烟等特产,也有江南的丝、绸、茶、米。如《五杂俎》所说:“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但是,清代以来,晋商以经营金融业汇兑业务为最著,咸丰和同治时期山西票号几乎独占全国的汇兑业务,成为执全国金融牛耳的强大商帮,并有“汇通天下”的盛誉。

无可否认,在历史上,浙江商人与晋商、徽商的商业经营内容,在许多方面是重合的。比如,明清时期宁波商帮的经营内容中,也有绸布业、烟业、粮食业等,龙游商帮的经营内容中,则有木材、烟叶、竹笋纸、甘蔗、茶叶等。但是,在传统浙商的经营内容中,最能体现浙江特色,并且与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具有因袭关系的,却不是与徽商、晋商相同的盐、典、木材、茶叶以及票号等东西,而是如费孝通所说的:“是‘八仙过海’,是石刻、竹编、弹花、箍桶、缝纫、理发、厨师等百工手艺人和挑担卖糖、卖小百货的生意郎周游各地,挣钱回乡,养家立业。”[121]盐、典、木材、茶叶以及票号等,在明清时期的山西和徽州所造就的,是拥有几十万两、几百万两,甚至上千万两白银资产的大商人,是“富室之称雄者”,是“汇通天下”、执全国金融牛耳的强大商帮。但是,石刻、竹编、弹花、箍桶、缝纫、理发、厨师等百工技艺以及挑担卖糖、卖小百货等小商小贩,在明清时期的浙江,则至多只是成就了一批谋取糊口之资的小生意郎、百工手艺人或所谓的“艺商”。

因此,对上述问题,即“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浙商的文化传统得到了延续并逐渐得以发扬光大,而徽商和晋商的文化传统却没有”的解答,就必须转化为对以下问题的解答:改革开放以来,为什么以盐、典、木材、茶叶以及票号等为经营内容,并且成就了大商帮的徽商和晋商传统,没有在安徽和山西得以延续,而以石刻、竹编、弹花、箍桶、缝纫、理发、厨师等以及挑担卖糖、卖小百货为经营内容,以小商小贩和百工技艺为特色的浙江工商文化传统,却得到了延续并不断地发扬光大,发展成了当代浙江经济?显然,回答了后一个问题,前一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上述问题,初看起来似乎无很大意义,因为晋商和徽商早在清末和民国初年就已衰落,更遑论其延续和发展了。然而,从更广阔的历史背景考察,事实上在长达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历史上的所有区域商业文化传统,都在“工商业改造”和“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宏观社会环境中,不同程度地衰落了。由此看,上述问题,仍然具有意义。问题不在于“衰落”,而在于为什么有些区域商业文化传统“衰落”后不再“兴盛”,而有的却又衰而复兴?为了便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这里将改革开放以前浙商、晋商、徽商已经衰落作为一个必要的前提接受下来,但假定浙商、晋商、徽商文化传统,仍然存在于相应区域人们的文化记忆或“惯例”之中。尽管如上所述,事实表明,经过30年的计划经济实践,徽州和山西的民间商业文化传统,可以说几乎已经荡然无存了,但上述假定对于认识浙江现象,仍然是必要的。在这里,假定就是提供一个模拟的环境,一个理论模型,虽然它可能并不与现实相对应,但它有助于说明要研究的问题。

现代演化经济理论大量借喻了生物进化论中的一些概念和思想,认为“日常惯例”就是经济变迁中的基因,起到了与基因在生物演化中同样的作用,这是一种重复的行为方式、一种由文化过程和个人在某时刻以前所积累的经验所决定的标准行为,它们控制、复制和模仿着经济演化的路径和范围。熊比特认为,若没有习惯的帮助,无人能生存,哪怕是一天。在演化经济学中,和生物系统一样,演化主要是两种机制推动的,一个是创新机制,通过系统的创新产生多样化;另一个是选择机制,即在这些多样化中进行系统筛选。创新体现在惯例中,并与激发惯例的机制相关联。选择机制是指,经济系统的制度背景(更一般的基本运行环境)会有利于某些惯例,而不利于另一些惯例,因此选择将改变习惯的扩散以及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方式。

一方面,按照演化经济理论,可以将徽商和晋商的盐、典、木材、茶叶以及票号经营活动,看作徽州人和山西人的文化记忆或“惯例”,而将石刻、竹编、弹花、箍桶、缝纫、理发、厨师等以及挑担卖糖、卖小百货等经营活动,看作浙江人的文化记忆或“惯例”。尽管在明清时期,徽州和山西都可能有人从事过石刻、竹编、弹花、箍桶、缝纫、理发、厨师等以及挑担卖糖、卖小百货等经营活动,浙江也可能有人从事过盐、典、木材、茶叶以及票号等经营活动,但这些活动在当时相应区域的商业文化传统中,都没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意义,所以,前述观点仍然可以成立。另一方面,如迪尔凯姆所说:“一切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都必须从社会内部环境构成中去寻找。”[122]任何事物都必须在一定的场中才能表现出来,社会现象的“场”就是社会环境,其构成因素有二,一是人,一是事物。事物包括物质和法律、风俗习惯、建筑、艺术等。属于人的环境方面,如社会容量、社会动态密度,两者的变化将深刻地改变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社会环境是社会进化的确定因素”[123],尤其是人的环境。“历史发展的主要原因不是在社会环境的外部,而是在社会环境的内部,各种社会现象也都同样。”[124]因此,任何社会现象都必须从社会内部寻找发生的原因。无论是徽州人和山西人的商业文化记忆或“惯例”,还是浙江人的商业文化记忆或“惯例”,都与一定的激发机制相关联,即与迪尔凯姆所谓的“社会内部环境”,或更确切地说,与演化经济理论所谓的“经济系统的制度背景(更一般的基本运行环境)”相关联。而这种经济系统的制度背景,就是改革开放之初的政策和其他制度环境。显而易见,改革开放的政策是普照全中国的阳光,改革开放之初的国家政策和其他制度环境,并非为浙江人专门设计和安排的。然而,耐人寻味的是,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充分地表明,与安徽的经济和山西的经济形成一种鲜明的对照,浙江似乎“偏得”了改革开放政策的“阳光雨露”,浙江的经济是“一有阳光就灿烂,一有雨露就发芽”。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是有利于激发石刻、竹编、弹花、箍桶、缝纫、理发、厨师等以及挑担卖糖、卖小百货等当代浙江人的文化记忆或“惯例”,而不利于激发经营盐、典、木材、茶叶以及票号等徽州人和山西人的文化记忆或“惯例”的。

为了分析这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有必要将不同区域的文化记忆或“惯例”,与改革开放初期大体相同的政策和其他制度环境联系起来,作一综合的考察。改革开放之初,在对待个体经济的政策上,中国共产党肯定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并从解决就业、满足社会多样化需要和为国家提供资金等方面,肯定了其积极的作用。正如中共十三大报告所说:“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25]这表明,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前十年,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将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以及对国民经济产生“拾遗补阙”作用来定位的。而石刻、竹编、弹花、箍桶、缝纫、理发、厨师、小五金、补鞋以及挑担卖糖、卖小百货等浙江人所从事的传统工商活动,正可以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在外部经济环境存在着短缺经济以及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并存的局面下,“艺商”的活动,能够弥补体制的落差,对国民经济产生“拾遗补阙”的作用,所以是国家政策所允许和鼓励的。因此,改革开放之初的国家政策,虽然是一种普照之光,浙江并无享受特殊的政策优惠,但在实际上,是特别有利于激发浙江人的文化记忆或“惯例”的。尤其是在长期计划经济造成日用品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浙江人的文化记忆或“惯例”,不仅似乎与改革开放之初国家“经济系统的制度背景(更一般的基本运行环境)”,具有一种天然的亲和性,而且因石刻、竹编、弹花、箍桶、缝纫、理发、厨师、小五金、补鞋以及挑担卖糖、卖小百货等经营活动,可以满足国有经济难以满足的百姓生活需要,而具有一种特殊的优势。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盐、典、木材、茶叶以及票号的经营等属于徽州人和山西人的文化记忆或“惯例”,与改革开放之初的国家政策,却不是天然吻合的。晋商的“票号”,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现代社会的“银行”。而开办私有银行,不仅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将个体经济定位于“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和“拾遗补阙”的时期,是政策所不允许的,而且即使在提倡“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今天,也是政策所不允许的。因此,山西人开票号的文化记忆或“惯例”,即使仍然得以绵延,也会因遇到政策方面的障碍而难以被有效地激发。而徽商和晋商的其他经营内容,在当代社会或者其重要性下降了,或者也或多或少地在改革开放之初就遇到了政策的限制。

以盐、茶、木的经营为例。明代食盐由官府控制生产和运销,由商人承办边镇需求的粮食等物资,并由官府出让盐的专卖权,即官府出榜招商,商人应招,输纳粮食等物资于边镇,换取盐引,凭引到指定盐场支盐,然后到指定地区销盐。如明人章懋所说:“我圣祖以边城险远,兵饷不足,而粮运劳苦,乃命商人输粟边仓,而给盐引以偿费,商人喜得厚利,乐输边饷,公私两便,最为良法。”[126]由于国家垄断了盐的专卖权,所以,商人取得了盐的专卖权,便意味着他们取得了获取厚利的机会。正因如此,宫崎市定认为,“中国商业的起源也同盐有关系,最初的重要商品恐怕就是盐”[127]。像盐一样,明清时期,茶叶的专卖权也由国家垄断,商人只有得到朝廷的许可,纳银取得茶引才能从事茶叶的贸易,所以,茶叶的买卖也是一个能够产生厚利的行业,如张瀚所说:“盐、茶叶之利尤巨,非巨商贾不能任。”[128]但是,在当代社会,盐和茶叶都已经不是由国家垄断专卖权的商品,因此它们在商业中的重要性,已大大地下降,甚至变成了普通商人都可以经营的东西,故此,盐和茶的经营已不像过去那样存在获得暴利的机会。而木材的贩运,明清时期除了苛捐杂税以外,几乎无政策方面的限制,所以,《歙事闲谭》说:“徽多木商,贩自川广,集于江宁之上河,资本非巨万不可。”[129]在明清时期,贩木也是一个既存在巨大风险,又可以带来巨额利润的行业。但是,早在改革开放之前,国家就已明令要封山育林,禁止对森林的乱砍滥伐了,在倡导可持续发展的今天,这种禁令更不可能被取消。所以,像明清时期这样的“采伐、运输和销售”的木商经营方式,改革开放以来事实上是受政策限制的。

因此,从经营内容上看,浙商的文化记忆或“惯例”,与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具有一种亲和性,能够被演化经济理论之所谓“经济系统的制度背景(更一般的基本运行环境)”所有效地激活,而晋商和徽商的文化记忆和“惯例”,却与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不存在这种亲和性,因此未被政策环境所激活。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浙商的文化传统得到了延续,而徽商和晋商的文化传统却没有成为当代经济的渊源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