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6-4的规定执行。

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编码:0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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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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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消防报警系统配管、配线和接线盒均应按《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2.消防广播及对讲电话主机包括功放、录音机、分配器、控制柜等设备。

3.点型探测器包括火焰、烟感、温感、红外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