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概念对事实为真的说明:一种新的真之符合论
戴维森对传统真之符合论的批评在于以下三点:其一,与事实相符合的陈述未得到合理说明;其二,事实概念空洞、含混,难以得到进一步的分析或归约;其三,相符合的直觉没有得到合适的解释。这也是建立新真之符合论来为符合直觉辩护所要解决的问题。最终,相符合直觉经过满足概念以及塔尔斯基约定T的改造,得到了一种新的表述方式。这就是:“(作为英语的)句子s对于说话者u在时间t为真,当且仅当p。”[34]这是建立在戴维森对陈述与事实概念的分析、批评的基础上的。这种理论是以约定T模式为标准,进行考量和限定的。它以一种整体符合论的方式为戴维森的绝对真概念提供了说明。
首先,戴维森分析了传统真之符合论中关于陈述的问题。传统符合论当中陈述是符合关系的承载者,另一个是事实。一个陈述为真就是该陈述与事实相符合。传统符合论试图以这种陈述和事实的符合关系来说明真。戴维森认为,参考约定T模式,一个可以被断定真、假的陈述需要得到一种真之冗余论的说明。但这样的说明又并不能使一个陈述建立起解释真的符合关系。最终,戴维森找到了一种能够体现一个陈述在符合论中作用的转换方式。即将其明确得到说明的方式以语句在语境中的表达体现出来。这使一个陈述在“为真”的相符合语境当中对符合直觉提供了说明。这样,一个陈述为真得到了一种戴维森式的解释。
整体符合论转向之前,戴维森并没有放弃以传统真之符合论中的陈述概念作为解释符合直觉的具体表述方式。传统符合论将真看作一个单独的真句子或一个单独的真陈述的属性。为了找到说这样的句子或陈述“是真的”的合理解释,戴维森尝试以一种冗余论的方式对陈述概念进行分析。如果“真”这个词能够在所有的情况下找到合理消去的一般性模式,那么这种模式就可以提供一种说明相符合直觉的方式。因为,根据塔尔斯基式的真之理论,一种形式语言中的真正是由这样的方式得到说明。
戴维森尝试借用对冗余论的说明,为一种真之符合论提供基础。他分析了这样的句子:“法语是毛里求斯的官方语言,这个陈述是真的。”[35]其中,对后半句的消去并不影响这句话自身的意义,后半句只作为加强语气之用。戴维森因此将其视为冗余论的一种标准句式。但是在一个单称词项与真谓词组成的句子中,这样的分析并不能对真谓词的冗余提供说明。例如,对于“毕达哥拉斯定理是真的”[36]这样的句子,“是真的”就不容易被消去。但如果毕达哥拉斯定理等于(=)一个句子,这样就能将其转化成那种冗余论的标准式,然后顺理成章地对其进行消去。显然,这里“毕达哥拉斯定理”指称一个陈述。而一个陈述必然可以找到表达它的句子。只要找到表达“毕达哥拉斯定理”所指称陈述的句子,就可以令其等值代换。这就形成了冗余论的标准式,即如“法语是毛里求斯的官方语言,这个陈述是真的”这种形式。可是,这样的话就出现了问题。因为这样找出的句子并不能与“毕达哥拉斯定理”相等。根据弗雷格的观点,一个单称词项的意谓是一个对象,一个句子的意谓是其真值。它们指称不同的东西,所以并不等同。毕达哥拉斯定理不等于(≠)一个句子。如果不令“毕达哥拉斯定理”与这个句子建立相等关系,这样的替换又是不能进行的。
因此,用一个独立的陈述来直接对真进行说明是不容易得到澄清的,戴维森的解决思路是尝试进行整体论转向。传统符合论是将真理解成一个独立于语境的陈述或句子的性质。这就会出现上述那个难以澄清的问题。因为,将“毕达哥拉斯定理”这样的专名与它所表达的陈述进行这种一致性认定,并不能在语言层面或是意谓层面来完成。戴维森认为,它们的一致性或是这种一致性的直觉来自于它们被说出时的语境以及之后的被使用惯例。这是一种以整体语境对二者进行的考量。因此,在戴维森看来,一个陈述应该在语境整体当中被解释和断定,并且跟具体的言语行为相联系。这样,陈述概念才不会陷入含混或使用上的不明确。因此,在戴维森所认同的新真之符合论中取消了以“一个陈述”表明符合直觉的方式。他的解决方案是以一个在整体语境中的句子来取代陈述概念的理论作用。“(作为英语的)句子s对说话者u在时间t为真,当且仅当p。”在这样的符合论表述当中,表达一个句子的言语行为成了对真的相符合直觉进行说明的凭借。此时与“毕达哥拉斯定理”相对应的不是一个句子,而是它所处于的整体论的语言语境。
其次,戴维森分析了传统真之符合论中的事实概念。经过分析,戴维森放弃了传统符合论中的事实概念。他认为,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分析,对事实的全部解释即在于“为真”,除此之外不能对其进行任何更加基础的说明。这就说明事实概念的存在需要真概念对其提供解释,而它并不能反过来对真进行说明。用事实来说明真,本身就具有这种循环性和含混性。关于塔尔斯基的满足概念的真之符合论,戴维森说:“这样的理论并不像大多数符合论那样通过找到一种实体,比如事实,使真语句与之相符合,以此来解释真。”[37]
在戴维森对事实的分析中,先后经历了是否以语言对其精确区分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难以澄清事实概念,第二种情况下分析的事实又不能够对真进行说明。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的事实,都不能作为对符合直觉进行说明的真之理论概念。
第一种情况是不精确区分事实的情况。对事实概念的分析表明,不精确区分的事实难以对真进行说明。传统符合论将一个句子为真看作是与某个事实相符合。任何符合事实的描述就都可以简单概括为“符合某某事实”这个短语。戴维森在对这一短语进行分析的时候说:“这个无法改变的短语伴随着多余的本体论残余。”[38]因为,不对其进行精确区分的情况下,无论以多少描述来指称同一个事实,在符合论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来自于事实概念。正是因为某个具体事实本身是一个事实,与之相符合的句子才为真。例如,句子“尼泊尔有印度塔”就是符合了博达哈大佛塔的存在所造成的事实。[39]“尼泊尔有印度塔”这个句子是真的,不是因为博达哈大佛塔为它提供了一个具体证明它的事实,而是因为它所提供的这个相符合的东西是一个事实,即处于事实概念之下。因此,事实概念又是什么呢?怎么才能算是一个事实即处于这个概念之下?在戴维森看来答案就是为真,即说一个句子表达一个事实,就是在说它为真。除此之外,再也找不到任何解释能对一个事实的本质,即它之所以被称作一个事实的根据进行说明。戴维森说:“除非我们把它(事实——作者注)看作‘是真的’,否则它就显然没有说出任何东西。”[40]传统真之符合论用事实概念来解释真,是令其先于真概念。这是将其视为一种事实实体,本身具有以本体论的角度来看待事实概念的倾向。因此,戴维森说这是带有本体论的残余。戴维森认为,事实只能够被真来进行解释,并不能反过来解释真概念。否则的话,它的这种含混性和难以分析的特点就是难以规避的。
戴维森始终反对事实这类本体论实体,无论是在真之符合论的重新建构上放弃事实概念,还是在形而上学的探讨过程中反对意义实体,等等。这一点也是基于弗雷格所引领的语言转向。现代语言哲学的探讨,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先于语言的实体逐渐边缘化。所谓实体必须得到语言的分析和说明,任何先于语言的实体,都是含混不清的认识的产物。无论是一种意义实体、概念实体还是对象实体,在语言哲学家们看来它们作为一种存在已经消融在特定语境和整体语言信息当中了。在此基础上戴维森认为,一种实在论的基础不是实体,在更根本的层面上应该是真概念自身。
第二种情况是精确区分事实的情况。戴维森尝试以真陈述对事实进行精确区分。他说:“……像区分陈述那样精确地区分事实。”[41]在戴维森看来,这里唯一的方式就是以真陈述对不同的事实进行区分。因为,在人们的认识当中,一个事实总是与相应的真陈述有着明确联系的,并且很难脱离与真陈述之间的直接联系。否则事实概念难以得到说明。同时,任何一个真陈述也都在表达一个事实。这样的话真陈述与事实便是一一对应的。
一个事实不能用来为一个真陈述提供解释。戴维森强调:“除非我们可以找到可以区分事实的其他方式,否则我们就无法希望求助于事实来解释真。”[42]因为,如果真陈述是区分和确定每个事实的唯一的方式,事实概念就得不到任何其他形式的说明。没有这样的说明,事实概念也就没有任何可以用来解释真概念的依据。这时,一个事实只能反过来依靠每一个真陈述对其进行说明,以此来证明它是一个事实。如果这样的话,真陈述就成了一个事实之所以为事实的唯一根据。而唯一的根据不能反过来解释它的解释者,否则就导致循环解释。在戴维森看来,所有尝试都表明,除了以真陈述来对各个彼此不同的事实做出必要的精确区分之外,再无其他的方式来完成这一理论任务。因此,为了避免本末倒置和循环解释,以精确区分的事实来解释真,也是行不通的。
但是,以上分析表明了为一个事实提供解释、说明的方法。即以真陈述来精确区分、分析每一个事实,的确给事实概念提供了可以得到说明和确认的条件。如此看来,对事实进行区分的方式,即每一个事实的给定方式,就是令其还原为一个为真的陈述对它的表达。真陈述根据这种依托关系,与事实建立起相对应的联系。这样,在谈论一个事实的时候同时也是在谈论一个真陈述,事实不能脱离真陈述而被谈论。所以,戴维森说:“对事实的谈论就还原为我们谈到的对真理的谓述。这个观点可以叫做关于事实的冗余论。”[43]
经过分析,戴维森否认了事实概念在建构真之理论方面的效用。他甚至认为这样的事实本身便是含混的、不可分析的。需要对其进行说明的是,戴维森反对的并不是关于事实的、在语言当中被人们长期使用的语言传统,不是事实概念自身,而是作为一种实体的事实。戴维森认为这是对事实的错误理解和错误用法。正如戴维森在反对指称概念时一样,如何将其置于一个合理的理论位置、给它一个合理的解释,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并非将其彻底否定。具体说,事实概念是需要真陈述对其进行解释的。按照当代语言哲学的观点,这样的哲学探讨已经不能够脱离我们所描述的语言。所谓的事实实体已经完全消解在语言和对真的谓述过程中了。因此,解释事实的并不是事实本身的所谓实在性和客观性,而是语言、意义与真概念。所以在戴维森看来,事实概念非但不能去解释真,不能作为真概念的基础,反而是需要由真概念来建构的。因为真概念是在先的,它是一切语义概念的理论基础。一旦试图令事实去解释、说明真,进行这样本末倒置的理论建构,就会出现事实这一概念的空洞、难以澄清,或者出现本体论崩溃这样的理论后果。这些后果都导致了对事实概念的真之符合论难以继续进行分析、探讨,使真之符合论走向了死胡同。
最后,戴维森以塔尔斯基满足概念的真之理论来完成对符合直觉的说明,并把它称作新的真之符合论。
根据上文所述,传统符合论中的陈述、事实都不适合对真的相符合直觉进行说明。而戴维森根据塔尔斯基约定T模式所建立的符合论形式则不存在上述问题。这种符合论形式的一般性表述是:“(作为英语的)句子s对说话者u在时间t为真,当且仅当p。”对陈述和事实的分析说明了这种表述方式的必要性,满足概念则为这种方式建立了概念解释。然而,这里的满足概念并非为真进行定义,根据真的在先性,它只能为真提供一种说明。根据上一节所谈的为真表明性质的真之理论原则,这种说明正是对真所带来的符合直觉这个性质的说明。戴维森说:“所以,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s是由所有函项所满足的’完全是指我们认为‘s符合了事实’所指的东西,而只是在于,这两句话有着相同的内容:它们都是要表达语言与世界之间的一种关系,它们都等于是说‘s是真的’,只要s是一个(闭)语句。”[44]
满足概念在新的符合论表达式的基础上解释了相符合直觉。戴维森以函项的满足替换了传统符合论当中的事实的满足。因此,满足概念建立了句子与相应函项之间的符合关系。因此,满足概念为一种相符合直觉真正提供了解释。在得到满足概念的系统解释之前,真只是在那个初始表达式中相对于语句、说话者和时间的三位谓词。戴维森将其看作一种真之理论的边缘。如塔尔斯基的约定T模式,这样的初始表达式只能说明任何一种真之理论必然包含了这样的理论模式。它并没有直接说真是什么,或者真是怎么样的。只有在具体的条件限定当中或是一种语义概念的解释下,真才能得到相对意义上的说明。当然在戴维森对绝对真的阐释当中,他解释了这样限定下的说明具有理论意义。
戴维森对解释真的问题是进行了整体解释和内部解释区分的。这是说真在得到解释时,有性质、作用的说明以及完全说明的区分。满足概念以及三位谓词的限定使这样的相对化了的真得到了说明。这样,具体对真的限定下转化成了真概念内部的解释的理论要求。因此,戴维森的真之理论并非是以满足概念定性了的真之理论。相反戴维森认为绝对意义上真是不可以此种方式定义的。甚至真是不能以描述性语言来彻底说明的。戴维森为真之符合论辩护,不等于说戴维森对真的根本看法曾经是以符合的观点来概括的,更不是说他前期和后期的观点发生了颠覆性变化。戴维森对真的根本认识是清晰的,并非相悖的理论和前后不一致的观点。这里戴维森为真之符合论辩护仅仅是戴维森对一种符合直觉的解释说明。
综上所述,满足概念的真之理论是戴维森对他所改良的约定T模式进行的一个应用。虽然它未能对真进行定义,却为真提供了相对于语句、时间、表述者的三位谓词的理论说明。戴维森把这种说明看作一种对真的特征上的说明。因为它既接受了约定T模式的具体规范和限定,同时对一种符合直觉提供了函项满足新解释。此后,同样在约定T模式之限定下,戴维森在绝对真的提出、反对图式与经验二分以及真与实在论等形而上学问题的探讨中,分步骤地、逐渐地将其对于真的根本看法进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