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四、结论

黄老之学体现了稷下学者因应战国中晚期的形势,与田齐称霸称王的需要,所发展出来的一套非常积极进取,又足以支撑整个文明体系各方面发展的学说。此学说以道家与阴阳家为本,吸收了儒、墨、兵家的内涵,而以道、法、理、形、名之说为中心,建立其宏大的政教体系。黄老之学认为,一切的法、理、形、名是从无形无名,作为万物之始,从“无始而有应”的道而来。人心必须虚静专一,方能看清楚它的内含与起伏变化。因其直探根本,如实对应万物与万变,所以蕴含无穷,而可以生出并吸收各种学理,成为战国晚期至汉初最重要的一种学说体系。此道、法、理、形、名之学,成为申不害与韩非学术思想的基础,也开启了汉代的形名法理之学,从而成为中华法系的基础。本文企图指出“黄老帛书”中的道、法、理、形、名思想,主要表现出一种“自然法理学”的特质,与西方法系之根源于“超越性法理”有本质性的不同。

传统上常认为中华法系源于李悝以治民为目标的严刑峻法,其主要是为专制君主服务的,并对韩非的学术也采取类似的认识。殊不知韩非之学“本于黄老”,有深刻的“自然法理学”基础。《韩非子》一书中,本有大量有关天地自然之法理的论述,可惜多为后人所忽略。黄老之学的再发现,可以让我们对中华法系的根源有跳跃式的新认识。

不仅如此,因为立法者均为君王大臣,所以即使号称虚无因应,所立之法依然难免有其障蔽与限制,为政者更应时时回到“道原”,以检视其所立之法是否依然符合天地之道、自然之理。这样就可以大幅延长此种法律体系的生命。

从好的方面看,古人也并非不守法,只是必须衡情论理,才能彰显自然法理的精神。儒、道、法混融的中国社会讲究所谓的“情理法”,情理常在法之上。如果硬要人民不问条件地遵守政府所立之法,反而容易造成系统性崩溃,秦朝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不可不为当政者戒。在传统的中华法系中,礼与法都必须顺乎人情、顺乎天地之道与历史文化发展的自然。换言之,符合自然、符合人情的礼与法才能长久。中华法系绵延数千年,其实有其伟大的价值与“持续性”。若不顺乎人情与人事立法,则人民是否守法守纪完全看当政者控制的力度,以及社会当时是否尚称繁荣合理,势必难以持久。

法律的根源最为重要,当代西方的宗教性与理性精神一衰,西方人民守法的态度立刻随之而衰,不法失序的情况激增,这是西方当代所面临的一大根本问题。西方学界有深识者普遍认识到超越性概念的崩溃,是西方当代学术思想与文化最本质性的问题。此因西方传统上一切事物的道理源于超越性本体——事物不变的存有性(ontological)源头以及与之相应的不变真理。从19世纪后期以降,此种思想逐渐崩溃,变化(becoming)盖过了存有(being),使超越性学理再也无法重建。任何建立于宗教、理性观念或超越的本体世界、超越的形上世界、不变的真理的思想,都快速崩毁,从而需要一套新生事物。

中华法系的传统固然也有不少缺点,中间更受到专制暨封建思想的各种扭曲,但其自然法理的源头是高超而有道理的。如何继承此传统,取其长而去其短,以用于现代社会,这当然需要做长期而深入的探讨。但无论是从中国的传统还是从西方现当代的思想文化而言,未来中华法系的根源,都依然难以走向超越性法理。因为宗教性或理性主义的源头,在西方已经衰落了,而在中国更是从来难以建立。是以我们今天不能小看黄老之学所揭示的自然法理学,它很可能依然会是未来中华法系必须依靠的根源。

当代论黄老道家思想的价值,往往多从其所具有的自由、民主乃至法治的内涵立论。这种看法确实有一定的道理,然而若论其实,中国的黄老思想,虽具有一定的自由民主法治倾向,却基本上属于另一体系:一个凡事从整体出发,深观作为世界根本的天地人事之道,从而深论当如何掌握与调节整体运行之理的体系。此体系最适用于大型的帝王之国,而非事事从个体出发,起源于城邦或小国的自由民主政治。本文主要分析了黄老系法理与西方法理的根本性差异。日后当进一步分析黄老式鼓励万民自发与自主的所谓“自由民主思想”与西方现当代自由民主思想的根本差异。但此处必须说明的是,中国体系自古有其特性,几千年来也始终走着与西方文明不同的道路。无论我们多么欣赏西方现当代的种种成就,当我们讨论黄老思想的价值时,都必须从中国自身的背景与特色出发。

【注释】

[1]曹峰认为,可以从“道论”与“天道论”区分“老子类型的道论和政论”与“黄帝类型的道论和政论”,然而该学者同时指出,这两种论述“未必呈现于不同的文本”,也就是同时见于黄老帛书。丁四新、王博、曹峰、梁涛:《出土简帛文献与先秦思想世界》,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道论”与“天道论”可分但又难以二分,而且事实上又经常呈现于同一批文本中,是以“黄帝学”是否能单独成立,依然是个问题。贸然将此四篇称为黄帝四经,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熊铁基先生则主张新道家一说,参见熊铁基:《秦汉新道家略论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2]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3]〔唐〕魏徵、令狐德棻撰:《隋书》,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003页。

[4]熊铁基:《秦汉新道家与黄老之学》,载《光明日报》2016年5月16日。

[5]姜齐祖炎帝,相传黄帝与炎帝同出于少昊,黄帝又曾打败炎帝,出于陈国的田氏是以追祖黄帝,以增强其“代齐”之合法性。老子又是田齐故乡陈国人,所以田齐大尊黄帝与老子。参见陈丽桂:《黄老与老子》,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90;李学勤:《简帛佚籍的发现与重写中国古代学术史》,载《河北学刊》2013年第1期。

[6]李学勤主张:“马王堆帛书中的黄老典籍中,与《老子》并行的有《黄帝书》,其思想内容和风格近于《国语·越语》《文子》《鹖冠子》等书。这些都是南方的作品,代表了南方道家一派的传统。《老子》的作者是楚国苦县人……楚地黄老简帛的发现,正好可以弥补了这一缺环。”又说:“通过对楚帛书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楚文化与黄老思想的联系。”李学勤:《简帛佚籍的发现与重写中国古代学术史》,载《河北学刊》2013年第1期;龙晦:《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前古佚书探原》,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2期。

[7]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6~7页。

[8]陈丽桂:《黄老与老子》,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90;[英]雷敦龢:《关于马王堆黄帝四经的版本和讨论》,见陈鼓应主编《道家文化研究(第十八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62~363页。

[9]李夏:《帛书黄帝四经研究》,山东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3页。

[10][英]雷敦龢:《关于马王堆黄帝四经的版本和讨论》,见陈鼓应主编《道家文化研究(第十八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60~362页;李夏:《帛书黄帝四经研究》,山东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战国中期说首见于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11]例如,姜广辉主张:“‘唯余一人,兼有天下’‘矫抑苛暴’‘养民安治’等思想,可以在汉初政治的历史背景中得到印证。”(李夏:《帛书黄帝四经研究》,山东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唯余一人,兼有天下”确实是秦汉时期才有的思想。所以有些论点也可能是秦汉时期才加入的。

[12]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13]〔汉〕司马迁撰:《史记·乐毅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36页。

[14]李学勤:《简帛佚籍的发现与重写中国古代学术史》,载《河北学刊》2013年第1期。

[15]陈丽桂:《黄老与老子》,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90。

[16]曹峰:《出土文献视野下的黄老道家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三德》开宗明义说:“天供时,地供材,民供力,明王无思,是谓三德。卉木须时而后奋,天恶如忻。平旦毋哭,晦毋歌,弦、望斋宿,是谓顺天之常。敬者得之,怠者失之,是谓天常。”足以证明其重天道。

[17]曹峰:《出土文献视野下的黄老道家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太一生水》《恒先》《凡物流形》从其篇名、开宗明义以及主体文字,亦足以证明其重天道。

[18]陈丽桂:《黄老与老子》,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90。

[19]《中文百科》,黄老条。

[20]陈丽桂:《黄老与老子》,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90。

[21]陈丽桂:《黄老与老子》,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90。

[22]陈丽桂:《黄老与老子》,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90。

[23]按,《管子》不是管仲所作,其中黄老的成分很重,是很多后代人托名而著。早期版本的《老子》特重政教,与后期《老子》不同。唐兰此处仍受限于旧说。

[24]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25]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26]〔汉〕司马迁撰:《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146页。

[27]〔汉〕司马迁撰:《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146页。

[28]〔汉〕司马迁撰:《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46页。

[29]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该文附录一,有详细古佚书引文。

[30]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31]唐兰曾指出:“《老子》在政治上是消极的,这本《黄帝四经》则比较积极。”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32]唐兰归纳:“第一篇《经法》,主要讲的是法。第二篇《十大经》,主要讲的是兵。第三篇《称》,主要讲的是朴素的辩证法。第四篇《道原》,讲的是道,即事物的客观规律。”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33]陈彭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5页。

[34]熊铁基指出,“黄老帛书”中的法应为法则、规律之意,而非法治或法令意,论者以为卓见。(熊铁基:《秦汉新道家略论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3~89页;阎鸿中:《试析〈黄老帛书〉的理论体系》,载《台大历史学报》1990年第15期。)“黄老帛书”中的法诚非法治或法令,然窃谓“法则、规律”二词仍太具普遍性,道家因时而变化,不如用法理或法度二字为宜。陈鼓应亦以“法度”释此处之法字。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页。

[35]《韩非子·定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

[36]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0页。

[37]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0页。

[38]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39]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40]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41]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42]陈彭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版,第16页。

[43]陈彭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版,第25页。

[44]陈彭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99页。

[45]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09页。

[46]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47]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44页。

[48]陈彭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45页。

[49]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62页。

[50]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48页。

[51]吴展良:《动态感应与理性分析》,载儒家网2019年7月15日。

[52]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8页。

[53]〔清〕严可均编:《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39~540页。

[54]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48页。

[55]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6,169页。

[56]陈丽桂:《黄老与老子》,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90。

[57]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94页。

[58]学者或谓此处:“一切正面的、好的,都归属‘阳’;负面的、低下的、坏的,都归属‘阴’。”(陈丽桂:《黄老与老子》,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90),恐非。例如,“客阳主人阴。师阳役阴。言阳黑(默)阴”,岂有阳皆善之义。

[59]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94页。

[60]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52~353页。

[61]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62]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63]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30页。

[64]至于汉代经学,学者早已明白其说不仅是受了儒家的影响,而且大量吸收了先秦诸子的说法。在诸家不断相互影响的情况下,研究者所要辨别的,是每家各自的主要特性。其实先秦各家都受到别家影响,这大体是中国思想的一大特色。

[65]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7~188页。

[66]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

[67]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88页。

[68]陈鼓应注译:《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9页;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兼论其与汉初儒法斗争的关系》,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