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
姜齐公室“兄妹血缘婚”辨析
林延忠 刘 伟
春秋时期的齐国史上,曾出现齐襄公通于其妹文姜、齐桓公“妻姑姊妹”之事,学界多认为这可能与齐国“兄妹血缘婚”之习俗有关。但笔者以为,这两事究竟如何认识,还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以下试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资料的考查分析,对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认识,敬请批评指正。
一、“齐襄公通于文姜”浅析
祝瑞开先生在其主编的《中国婚姻家庭史》一书中说:“关于血缘婚的残存,到春秋时期在黄河流域,特别是齐国还有遗存。”[1]并举《左传·桓公十八年》所记齐襄公通于其妹文姜之例,认为兄妹二人通奸与齐国当时的婚姻习俗有关,是“兄妹血缘婚”遗存的一种反映。所谓“兄妹血缘婚”,顾名思义,是指血缘关系相近的兄弟姐妹之间相婚。“血缘婚”大约经历了由同父同母向同父异母的过渡。在文明社会看来,这种近亲婚姻是野蛮未开化之行。齐国在春秋之时早已进入文明社会,无论从伦理观念的角度,还是从生理遗传意识上(近亲相婚对后代的危害性)都不会对“兄妹血缘婚”熟视无睹。学者举齐国公室子女为例更是不妥,齐公室并非偏僻蛮荒之地,文明程度较其他地方更高,齐公室内部若仍旧盛行落后的“兄妹血缘婚”,在当时无疑会成为各诸侯国的笑柄,但是持齐国公室“兄妹血缘婚”这种传统看法的学者并不在少数。
后世儒者将《齐风》中的《南山》《敝笱》《载驱》视为讽刺齐公室内部淫乱的作品,是受《毛诗序》[2]的影响。《南山》等篇并没有直接表明诗中人物的身份,也无详细事例,说是“刺诗”,附会成分居多,带有教化性质。所以《南山》三篇均视作刺诗是社会礼教下的产物,是汉儒将《诗》作为传扬儒家纲常名教的工具从而附会史实而成,不可作为信据。
齐襄公、文姜兄妹淫乱之事,史籍中有明确记载,如《左传·桓公十八年》:“公会齐侯于泺,遂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以告。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于车。”又《公羊传·庄公元年》载:“夫人谮公于齐侯,公曰:‘同非吾子,齐侯之子也。’齐侯怒,与之饮酒。于其出焉,使公子彭生送之,于其乘焉,搚干而杀之。”依《左传》所记,齐襄公与其妹文姜私通确有此事,鲁桓公也是因为发现二人奸行而被齐襄公杀害。但是齐襄公与文姜淫乱并不属于兄妹婚,因此时双方都已婚配,二人私通属婚外性行为。鲁桓公发现其夫人与兄长乱伦,并未将此公之于众进行审判,而是私自指摘文姜,毕竟文姜是自己的正室夫人,若此事被外人所知,自己的声誉也会受损。文姜告知齐襄公鲁桓公责骂自己,齐襄公害怕自己与妹妹通奸丑行败露会受到抨击、谴责,于是暗中将鲁桓公杀害。可见在当时,兄妹通情这种乱伦行为是不被主流社会认可的。崔明德先生则认为,齐襄公派人杀鲁桓公的真正用意在于让文姜的幼子同继位,为文姜干预鲁国政事铺平道路,并为文姜与齐襄公往后的公开约会创造便利条件。在这场谋划中,文姜可能是主谋。[3]文姜与其兄齐襄公这场不伦之恋源于何时已无法考证,至于鲁桓公被杀是因为撞见文姜和齐襄公丑事还是齐襄公欲通过谋杀鲁桓公为文姜干预政事铺路也只能言人人殊。然有一点不可否认,即文姜与其兄襄公并非“兄妹血缘婚”关系。
再者,尽管文姜与其兄齐襄公关系暧昧,且人们历来都把文姜到齐国看作她主动与襄公私通,但这一传统观点未必不可移易,通过对《春秋》经传所载相关内容的分析即可驳斥文姜如齐皆为淫乱之说,如《春秋》庄公二年,“夫人会齐侯于禚”。《左传》载:“书,奸也。”“奸”是否为奸淫之意仍待商榷。《左传·庄公四年》:“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杜预注:“两君相见之礼,非夫人所用,直书以见其失。”《左传·庄公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齐师。”孔颖达称其:“奸,奸发夫人,当向纪地从之。不言会者,往其军内就齐侯耳。”《左传·庄公七年》:“文姜会齐侯于防。齐志也。”杜预称其为:“至齐地,则奸发夫人;至鲁地,则齐侯之志。”受杜预、孔颖达等儒者影响,传统观点认为“书奸”是讥刺文姜奸淫之行,是对齐侯兄妹通奸幽会行为的谴责。清人学者于鬯并不认同这里的“奸”是奸淫之意,他以《国语·晋语》“且不及而言奸也”及《淮南子·主术训》“各守其职,不得相奸”为例,从语境中分析“奸”的内涵,认为“奸”意应为“干涉”“干预”。古代,“干奸之可通”。[4]庄公二年(前692)与齐侯相会的本应是鲁国国君。因为庄公年幼不成熟,故没能参与此会。文姜作为国君母亲代替儿子参与鲁国外交之事,说明文姜在干预鲁国政事,故《春秋》书之,而传明之曰“奸”,谓文姜干预此会,正得经、传本意。杜预注解作“奸发夫人”,解作奸淫之意,此后《左传》各家无不持夫人奸淫齐侯这种说法,使得《春秋》成了表淫之书。文姜所相通者乃齐襄公,齐襄公已被弑于鲁庄公八年(前686),此后庄公十五年(前679)文姜又如齐,十九(前675)、二十年(前674)又两次至莒国,《春秋》仍记之,这些显然已与奸淫无关。于鬯总结说:“桓公薨,庄公立,而夫人遂以国母之尊,乘其子之愚弱,无所顾忌。”到庄公二十一年(前673)文姜去世,她一直“干国”,“故《春秋》历历表之”[5]。
姜氏婚鲁在桓公三年(前709),与夫君鲁桓公一起至齐已是桓公十八年(前694),十六年间未曾与齐襄公有过接触,故这期间两人私通的可能性不大。鲁桓公死后,姜氏因内心有愧,自知暂时摆脱不了鲁人的谴责,故先暂避锋芒,躲到其母国齐国,等到风波过后再回到鲁国。后在鲁庄公二年(前692)“会齐侯于禚”,又在庄公四年(前690)“享齐侯于祝丘”。此后愈加频繁地来往于鲁齐之间,与齐侯会面:庄公五年(前689),如齐师。庄公七年(前687)春,会齐侯于防;冬,会齐侯于谷。文姜与兄长频频会面,自然在后人尤其是严防男女之交的儒者看来是不合宗法礼制的,但是文姜并非完全以个人的名义与齐国国君会面,而是以鲁国外交使者的身份参与,这其中既掺杂了个人私情又包含了两国间共同的事务,并非如后世严格秉承伦理纲常的儒者所认为的只是偷情那样简单。齐襄公在位时,齐、鲁未有战事,自有文姜的周旋之功,文姜的外交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对鲁国政治也有一定助益。文姜频频与齐互动,其一是与母国有亲密关系,其二是为儿子庄公拉拢强有力的外援,使庄公的统治更加巩固,对于鲁国也是大有裨益。因为属于妇人干政,不符合鲁人的传统礼仪,故《春秋》经传记之。“奸”与“干”在古时有相通之意,故书“奸”是对文姜干政有微词,“奸”释为“干预”较之“奸淫”更为合理,更符史实。单纯视文姜为不守妇道的淫女而对其政治外交成就视而不见明显是有失公允。
二、齐桓公“妻姑姊妹”小议
除了文姜之外,也有不少研究古代婚礼者将齐桓公“妻姑姊妹”个人淫乱之行,列入“血缘婚”系列中的“兄妹婚”。学者多将齐桓公与其兄齐襄公并列来说明春秋时期齐地仍遗留着原始“血缘婚”。然齐襄公和其妹文姜私通史有明记,至于齐桓公,只是笼统说其有“污行”,导致姑姊妹不嫁。如《管子·小匡》所记:“(齐桓)公曰:‘寡人有污行,不幸而好色,而姑姊有不嫁者。’”又《荀子·仲尼》说:“齐桓,五伯之盛者也,前事则杀兄而争国;内行则姑姊妹之不嫁者七人。”《晏子春秋·问下》中也有相关记载,齐景公问晏婴说:“吾先君桓公淫女公子不嫁者九人,而得为贤君何?”至汉世儒者陆贾撰《新语·无为》载:“齐桓公好妇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国中多淫于骨肉。”对于“齐桓公妻姑姊妹之说”,王充认为“齐桓公妻姑姊妹七人”不符史实,其从三方面论证齐桓公没有此淫行,一是此行违背伦理:“夫乱骨肉,犯亲戚,无上下之序者,禽兽之性,则乱不知伦理。”[6]二是若齐桓公“妻姑姊妹”,则对自己声名不利,无法在诸侯中树立威信,故齐桓公不会有此淫行:“夫率诸侯朝事王室……外内不相副,则功无成而威不立矣。”[7]三是若齐桓公真的犯此“兽行”,《春秋》及《春秋》三传不会对此讳言而不加记载:“《春秋》采毫毛之美,贬纤芥之恶……《春秋》何尤于襄公,而书其奸;何宥于桓公,隐而不讥?如经失之,传家左丘明、《公羊》《穀梁》何讳不言?”[8]
王充“齐桓公妻姑姊妹”为虚言的看法是正确的,但其反驳的前两条理由未能抓住问题本质。王充用后世儒家的纲常伦理观念去评论春秋时期的齐地风俗,其过失在于未考虑到春秋之世的时代特色。王充认为,齐桓公率领诸侯奉事周王室,在诸侯中必定有威信,妻姑姊妹是禽兽之行,齐桓公若真如此,则其内外不相符,不会在诸侯中树立威信。在春秋时期,虽讲求守礼,但决定其地位的是诸侯国的综合实力,过于重视礼节而不注重发展军事和经济,必然落后于其他诸侯国,处于弱势地位。周天子式微,齐桓公之所以能够率领诸侯“尊王攘夷”,主要是因为齐国经济、军事实力强大,而不是齐桓公本人的德行操守良好。遵守礼节只是其笼络人心的手段之一,为其宏图霸业锦上添花。《左传》中也有明确记载“齐侯好内,多内宠”。在个人生活作风方面,齐桓公确是好色之徒,但并不影响齐国称霸诸侯。
根据以上分析,齐桓公“好内”无可争辩,然是否“妻姑姊妹”仍待商榷。据《左传》《史记》所记,齐桓公未曾“妻姑姊妹”,且其姑姊妹也大多外嫁。襄、桓时期,齐姜女子大多外嫁,如文姜、哀姜嫁到鲁国,还有嫁到卫国的卫宣姜,晋献公烝其庶母齐姜,晋文公娶齐姜。因此,最有可能的情况是襄公、桓公确与姑姊妹有近亲性关系,但并非婚姻关系。《管子》《荀子》《晏子春秋》等所记实质上只是说明齐桓公与其姑姊妹有私情,导致姑姊妹不嫁,但并未结成婚姻,没有组成血缘家庭。
王志民先生认为:“在齐人看来,不仅同姓相婚可行,同姓甚至近亲间的性关系也是比较随便的。齐人刺襄公、憎文姜,非为乱伦越礼,实是对他们婚外通奸、以至鲁桓丧命、两国交恶的谴责。”[9]不少研究者与其观点相类。但王志民先生说齐人认可同姓相婚和近亲间性关系,还可商榷。上文已揭,对于同姓相婚,齐人是持否定态度的。齐国虽礼教淡薄,但依然遵守周礼。另齐桓公淫乎其姑姊妹是真,但“妻姑姊妹”说当是臆测。与姑姊妹相淫会是私下进行的个人行为,但若是“妻”姑姊妹,绝不会是秘密迎娶,因为秘密迎娶只会证明其不合礼制,不被主流社会认可。有很大篇幅记载齐国君臣事迹的《国语》与《左传》也只字未提齐桓公的这一“污行”。若有违礼现象,《左传》都会进行讽谏,时人也会对此“乱伦”行为感到羞耻和批判——由对“同姓婚”行为的不满和进行劝阻可知。若齐国真的“姑姊妹不婚”,此种乱伦行为之恶劣性要远远超过对“同姓不婚”原则的破坏。所以“妻姑姊妹”之说并不恰当,很可能是齐桓公与其姑姊妹有染,但是并没有与她们成婚,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齐桓公若娶姑姊妹,不仅是违背“同姓不婚”戒律,更是与直系亲属相婚,较之“同姓不婚”更为严重,这种黩敬违礼的行为必然会被时人指出,也应于史有载。
三、小结
春秋时期的齐国,经济、军事实力在列国中可谓先进,虽然礼制观念相比鲁国而言可能比较淡薄,却仍受伦理观念所节制。齐襄公必定已意识到兄妹相交是淫乱行为,但在情与欲的诱惑下,还是冲破了礼制。由于是私情,必定不会高调炫耀,否则事发后也不会暗杀妹夫鲁桓公以掩人耳目。若兄妹私通为当时所认可,则无法解释齐女大都外嫁的现象。从《诗经·陈风·衡门》“岂其食鱼,必河之鲂?岂其取妻,必齐之姜?”中可看出,外嫁的齐国贵族妇女有时候还被视为春秋列国认可的佳偶,则齐“国中多淫于骨肉”(《说苑·尊贤》)的说法显然有后人附会的成分。要之,春秋时期齐国已盛行聘娶婚,遵守“同姓不婚”之制,积极与各诸侯国结成姻亲之家,而襄公、桓公之事至多属于私德不端,不足以构成婚姻形态,春秋时期齐国也不存在所谓的兄妹“血缘婚”。
【注释】
[1]祝瑞开主编:《中国婚姻家庭史》,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2]《南山》:“刺襄公也。鸟兽之行,淫乎其妹,大夫遇是恶,作诗而去之。”《敝笱》:“刺文姜也。齐人恶鲁桓公微弱,不能防闲文姜,使至淫乱,为二国患焉。”《载驱》:“齐人刺襄公也。无礼义故,盛其车服,疾驱于通道大都,与文姜淫,播其恶于万民焉。”
[3]崔明德:《先秦政治婚姻史》,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4]〔清〕于鬯:《香草校书》卷三七,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52~753页。
[5]〔清〕于鬯:《香草校书》卷三七,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53页。
[6]〔东汉〕王充著,黄晖撰:《论衡校释》,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第180页。
[7]〔东汉〕王充著,黄晖撰:《论衡校释》,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第181页。
[8]〔东汉〕王充著,黄晖撰:《论衡校释》,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第181~182页。
[9]王志民:《齐文化论稿》,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