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方法

(二)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从研究的范式类型而言,可以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笔者所从事的研究属于定性研究范畴,即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属性、权利状态、权利缺失等问题进行描述,在描述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探索、挖掘,分析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受教育权内在的千丝万缕的权利关系,并在全纳教育的分析框架下,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进行重新反思和构建,力图有所新意。具体有:

1.文献法

任何的研究都不是凭空想象的。它必须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借鉴,并据以深入研究,才能有所发现和有所收获,因此,文献法,是一种十分常用的质的研究方法。本研究通过中国知网、EBSCO、SAGE等各种文献检索工具,对国内外关于全纳教育和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论文、专著、典型的受教育权案件、国内外的立法例以及最新的立法动态等进行收集,掌握全纳教育的思想内涵、价值基础和历史发展轨迹,以及受教育权的权利内涵、性质等相关内容,结合我国目前的残疾人所处的生存环境和教育环境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深入研究。

2.调查法

调查法分为问卷调查法和访谈调查法。本研究主要采取的是访谈调查法。笔者通过对特殊教育的教师、家长、儿童、家庭相关人员以及与残疾人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人员进行访谈,来了解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困境和权利诉求等相关内容。在该访谈调查中,涉及的内容主要有:对全纳教育理念的认同、受教育权的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受教育权缺失的现状和受教育权需求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在访谈过程中,由开放型向半开放型转变[15],这是因为,笔者首先需要对所访谈的人进行初步了解,并与之进行相互适应能力的调整和磨合,因此,需要开放型的问题来暴露被访谈者的内心感受和情感偏向,并以此因势利导提出被访谈者乐于回答的问题,从开放型走向半开放型。在半开放型的访谈过程中,笔者需要拟定主要的访谈纲要,但并不局限于纲要,而是结合实际的访谈情况有所延伸和变化,因此,它更能抓住受访者对受教育权的权利认识的差异性以及差异性背后的原因分析,这样,才会对本研究有发现新问题的可能性。

3.比较研究法

“比较”,在“确定事物间相同点和相异点之后,才能把握事物间的内在联系,认识事物的本质”[16]。在本研究中,运用比较的方法很多,例如:在对全纳教育思想的分析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土化的文化基础来探讨全纳教育不同的价值类型和表现方式,以及不同时代背景中的全纳教育形态;在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研究过程中,需要比较不同的教育权利内容以及在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种困难以及背后的原因分析;同时,还需要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并对不同法律制度的受教育权进行比较分析;等等。可见,比较研究法,时刻蕴藏在研究的细节之中,我们有意无意地就会运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