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研究
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宗同源,不可分割。该地区在1984年颁布了“特殊教育法”,并历经三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04年,对特殊教育的维度进行了多方位的扩展,特殊教育的对象进行了上下延伸,“向上延伸至大学教育,向下延伸到三岁幼儿教育”,“特殊学生的入学率有所增加”,并且,“特殊教育服务的程度和类别也有所增加”[27]。在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的基础上,又颁布了许多实施办法和细则,例如《“特殊教育法”实施细则》《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服务实施办法》等二十多部有关特殊教育的行政法规,并且,还有各个地方的特殊教育自治条例和规则等,对于在“特殊教育法”中没有具体化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和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层级化的、系统化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从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立法”状况可以看出,他们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十分重视的。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特殊教育的“立法”状况,大致可以以1970年作为分水岭。在1970年以前,关于特殊教育“立法”是零星和分散的,例如,1968年颁布的《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体能残缺、智能不足及天才儿童,应施以特殊教育或予以适当就学机会”。关于特殊教育的规定只能分散于普通教育法律法规之中。而到了1970年,颁布了《特殊教育推行办法》,则开始全面重视特殊教育的发展和残疾人的受教育权问题。1974年颁布了《特殊儿童鉴定及就学辅导标准》,1975年颁布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办法》,一直到1984年颁布了“特殊教育法”[28],虽然1984年的“特殊教育法”只有简单的25条,但它却让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有了实施的法律保障。从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状况中,我们可以看到,它的兴起和发展,与美国1975年的94-142公法有着十分相近的时代性。虽然它的内容没有美国94-142公法那么详细,但是这种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的重视,是有着相同的时代性的。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颁布《特殊教育法》,但已经有学者在开始呼吁[29],并为《特殊教育法》的诞生和孕育不断地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