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思路
正如前文所说,残疾人具有与普通人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该研究的逻辑起点,除此之外,它的另一个假设前提是残疾人具有可教育性。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因法律的规定而具有,而是人本身所具有的一种权利,它是人权范畴中的自然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构建组成部分之一。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和社会之中,受教育权具有形态的差异性和多元性,并且,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性和多元性,才构成丰富多彩的权利体系。此外,作为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受教育权,不能因为人的多元化或异常化而被剥夺或触犯刑律和违背社会道德而被消灭。因此,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与生命为一体的权利。这是研究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重要思想基础,即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因为残疾人的各种缺陷而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机会,也并不因为残疾人在社会的关注之下,才具有受教育权,作为自然权利属性的受教育权,它与残疾人的生命个体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残疾人的受教育权,除了权利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之外,还暗含着残疾人具有可教育性的基本属性。人具有可教育性以及接受教育的机会,才能实现接受教育的可能性。虽然残疾人有各种功能性的障碍,但是并不能由此否定残疾人的可教育性。教育人类学认为,“人是教育的、受教育的和需要教育的生物,这种可教育性是因为人具有一定的缺陷,因此需要通过教育来具备各种能力”[17]。因此,缺陷并不是残疾人的专属特征,在大特殊教育观的理念下,“每一个人都是有缺陷的”[18],“每个人在其一生中总有处于残疾的时期”[19],因此,为处于残疾状态中的人提供适当的教育机会,是理所当然的。
在厘定了该研究的逻辑起点之后,分析全纳教育的内涵和不同视角下的残疾人观,并通过比较在社会分层、后现代思潮以及以权利为本位视角下的不同的残疾人观,来更加全面地研究作为主体的残疾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和所具有的社会地位,以及与此相伴随的社会形象,来进一步研究在全纳教育的视角下,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相关问题,不仅分析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诉求的理论问题,即分析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内涵以及权利构成要素、权利救济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在分析清楚了受教育权基本理论问题之后,进一步阐释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内容以及权利诉求困境等问题,在该部分,要采取调查访谈法、比较法等方法来详细阐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缺失以及残疾人对受教育权的认知和需求等相关问题,并从政策法规的层面探讨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在这里,主要是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受教育权立法例比较研究,来分析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法制状况以及需要借鉴之处。我们仅仅只是发现问题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具体国情和时代背景,探讨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诉求实现的有效路径,因此,笔者进一步研究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诉求策略以及残疾人的权利需求的构建问题,这里有应然层面的构建,也有根据本土化的文化传统进行实然层面的构建。在构建过程中,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进行权利边界的限定,并对全纳教育的理念进行重新认识等,通过从理论—实践—理论的研究路径,来进行理论的探索和发现,希望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有所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