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纳教育视角下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研究

第五章 全纳教育视角下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研究

在研究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时,主要是采取比较的方法,探讨不同法系的关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以构建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体系。

比较,有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宏观比较是“对世界上各种法律体系的整体或某些宏观方面的比较”[1],它更看重法律秩序的精神和理念。微观比较是“对世界上各种法律体系的具体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比较”[2]。运用比较的方法来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残疾人受教育权,可以发现不同的法律制度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正是由于差异性,才使得我们研究何种制度具有优越性和可借鉴性。关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不同的法律体系所呈现出来的制度、观念等都有所不同。对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是以具体的判例为主要推动力量,笔者主要以美国作为研究重点予以阐述;而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则是以严谨但又略显刻板的制定法的方式来规定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笔者主要以中国台湾地区作为研究重点予以阐述。虽然法律体系不同,但是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诉求都是一致的,即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来实现作为“人”的残疾人参与社会、共享社会、接受教育和自我实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