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纳教育视角下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要素及内容研究

第四章 全纳教育视角下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要素及内容研究

1872年,耶林的名言“为权利而斗争”,到如今,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旋律,植根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并达成了国际社会的前所未有的共识,这种共识并没有让它失去本身独有的魅力而沦为人云亦云的陈词滥调,相反,它的存在,仍具有现实的意义。作为社会阶层中的弱势群体——残疾人,虽然在教育公平的理念下,有了为受教育权而生生不息的奋斗精神,却始终处于受教育权缺失的边缘[1]。在处于哲学高度的公平理念下,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并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现[2],它的存在,始终与社会的现实发生着冲突。正因为冲突的存在,才使得残疾人的权利有实现的必要性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在探讨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时,不能只是把权利搁置于伦理的高度,用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是应该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来保障残疾人的正当权利。因此,“权利”,不能始终位于观念的层面和哲学的高度[3],它的存在,不只是制定法律中的法条概念和纯粹的形而上的产物,而是处于具体的权利范畴,有明确的权利边界,清晰的权利类型,在对该权利的探讨中,就不仅仅只是呼吁《特殊教育法》的制定和出台[4],它还需要研究与权利相对应的救济模式,并能诉之有道,来确认该权利的实体性。因此,本章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全纳教育视角下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这种权利与普通人的受教育权有何差异性,它包含了哪些权利内容,这些权利内容的呈现究竟是以什么标准划分的,这些权利内容之间有何内在的联系,以及在全纳教育视角下如何构建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保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