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国际法层面的,还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或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都有着很多相关规定。在全纳教育的视角下,虽然法律体系不同,但是法律精神都是相通的,即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不断诉求,这种孜孜不倦的法律精神,也是人类的文明程度的反映,更是对人权的反思和追求。当全纳教育从一种社会思潮走向社会实践之时,我们必须考虑如何构建全纳教育视角下的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