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需求的动机研究

(二)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需求的动机研究

在上述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与非残疾人所认为的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不一样的,这种不一样的原因是什么,他们最直接的权利需求的动机是什么,只有分析了这些问题之后,才能真正地了解什么才是残疾人受教育权的需求。

对于所研究的残疾人主体,他们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残疾类型是否并不妨碍其作出客观和真实的意思表示,他们对访谈内容是否理解,理解的程度是否和所作出的选择相一致,在不能完全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监护人和与残疾人紧密相关的人能否为残疾人作出决定?这对于真实反映残疾人受教育权的需求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与牛牛的对话过程中,虽然她具有听觉障碍,但是并不妨碍她在主流社会中的学习和生活,相反,她用她的学习成绩和与人交往的实际行动获得了她与普通人的融入和融合。她的残疾类型和程度并没有妨碍她作出真实意思的选择,并且,在与牛牛相处的过程中,感受到她思维的严谨和善于分析问题的能力。以普通人眼光去看待牛牛,发现她也是一个普通人。因此,她既符合法律上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也符合常识中对有能力作出自我决定的人的认识。她所选择的“受教育要求权”和“受教育成功权”具有很大的说服力。海海虽然也具有听觉障碍,但通过她回答问题的语言逻辑来看,发现有很多的矛盾之处,例如在询问“家人对她接受教育是否支持以及支持力度”的问题时,她回答说,“我的家人只有支持我受教育的。支持的力度是99%。我家人都最关心我和我妹妹学习的生活,每双周休遇见学习的问题让我们看得不明白被家人发现,主动来到我们身边教我们学了几个问题。家人只希望我们到特殊教育学校学的东西,以后能考上高中”。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海海的思维发展水平与普通人还是存在差别,她不能清楚地表达内心真实的想法,语言也有逻辑矛盾之处。并且,她还不足18岁,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所回答的问题,是否具有完全可靠的信度则有待考证,但无论如何,她仍然在努力地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因此,虽然从普通人的角度并不完全信任她的回答,但仍然具有部分可采纳性。对于受教育权的选择,海海没有作出回答,海海妈妈回答的是,“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要求权,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作为监护人,她的意见具有很大程度的可采纳性。小天使,20岁,先天性脑瘫,在笔者与她交谈的过程中,发现谈话过程十分流畅,并没有反映出“残疾”的特征,为此,笔者还专门进行了询问“我看你语言很流畅啊,没有和别人不一样啊”,她说“理科不行”,笔者继续说,“可能是你给自己的一种心理暗示吧”,她说“不是,本来就这样的”,“加减乘除法都不行”。从这个简短的对话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小天使的思维清晰,完全能够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因此,对于她的回答,具有可采纳性。她选择的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要求权,受教育机会权”。念念,21岁,强直性脊椎炎,已经是晚期,主要表现为脊椎僵硬,目前只能躺在床上,无法动弹。他的残疾类型与他是否能真实地表达意思并无直接联系,相反,他积极乐观,配合笔者完成访谈。他选择的受教育权是“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选择权”。从以上的受访者所选择的受教育权来看,受教育平等权2次,受教育要求权3次,受教育机会权2次,受教育成功权1次,受教育选择权1次。这表示,对于残疾人而言,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受教育要求权的层面。它表现为对国家的要求权、对社会的要求权、对学校的要求权、对家庭(或父母)的要求权。当然,也可以表现为要求受教育权的平等,但这似乎是更高层面的需求。对于残疾人而言,他们所表达的要求权,还处于受教育权范畴中的最基本的需求,还没有上升为教育平等权的需求。从这个分析结果而言,我们对残疾人所提倡的“受教育平等权”的需求仍然属于高一个层次的需求,这并不代表残疾人的真实意思。当基本的个人教育都无法实现的时候,何谈与普通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呢?

为何残疾人的意思表示与非残疾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在这种不一致的背景下,我们究竟采纳何种意思表示?在表6-9中,我们发现,对于残疾人而言,更看重受教育要求权,而非残疾人则更看重受教育平等权和受教育机会权,这种不一致的意思表达的背后,究竟反映了什么呢?笔者认为,残疾人和非残疾人,就社会分层的理论而言,属于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他们所置身不同的生存环境中,所产生的权利需求是不一样的。对于非残疾人而言,相对于残疾人,他们的受教育权更能得到实现,无论是国家的财政投入、政策支持,还是社会的支持和家庭的支持,他们的受教育,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回报,无论是阶层的向上流动、还是经济价值的回报等。但对于残疾人,他们没有受到社会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受到家庭充分的支持,无论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还是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他们能够受到教育实在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对于残疾人而言,目前最紧要的是受教育的要求权,哪怕只是接受些许教育,都是一种满足。而对非残疾人而言,他们更看重地是如何获得更优质的教育,如何在教育中实现自我价值和理想,这与残疾人的“受教育”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因此,从非残疾人的角度来看待残疾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则会出现价值移位的现象,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在受教育权的内容选择上,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会有如此大的差异性了。

在这种不一致的背景下,我们究竟如何取舍和采纳呢?是完全按照残疾人的真实意思来推动权利建设,还是以非残疾人的观点来建设权利需求?笔者认为,一方面,如果完全按照残疾人的真实意思来构建权利需求理论,是否没有站到整个社会发展的层面来综合考虑,是否会阻碍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积极推进呢?而如果按照非残疾人的观点来构建权利需求理论,是否又嫌步伐太快,无法对残疾人现有权利缺陷进行弥补和救济呢?个人的发展,也是社会的发展;反之,社会的发展,也需要考虑到个人的发展[13]。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论,把残疾人的权利需求推入了进退维谷的局面。另一方面,虽然推进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需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的,但是根据木桶理论,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往往并不取决于构建木桶最长的那一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构建木桶最短的那一块木板。因此,社会的发展进步,更取决于社会中最弱势的那个群体的发展程度。作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残疾人,他们就是该社会发展中的“最短的木板”,因此,笔者认为,当残疾人和非残疾人的权利需求不一致时,我们应该以残疾人的权利需求为依据,来构建最基本的、最薄弱的权利内容体系,而不必去考虑“是否能够跟上时代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