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纳教育的支点
卢梭认为,“人类存在两种不平等现象:一种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另一种则是伦理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17]。对于因自然或生理原因引发的不平等,是社会既定的一种事实状态,我们无法改变也无力消除这种现象。而因为政治环境、经济收入水平等引发的不平等,则是我们力图改变或改进的现象。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全纳教育以“自由、平等、多样化”[18]的价值观以及“零拒绝”的哲学观[19]受到人们的追捧和认可,甚至达到了一种非理性的疯癫与痴迷。全纳教育在多元价值中,是什么引发了全世界人民一致的认可?无论是自由、多样化还是“零拒绝”[20],都建立在“平等”这一基本价值假设之上。没有平等的前提,也就无法实现残疾人个性化、多元化的发展,更加无法实现“一个也不能少”的包容精神。
在全纳教育中,平等有多重含义,它可以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价值观以及作为理论体系化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可以是权利和制度;它可以是一般的静态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一种动态的实现平等权的制度运作[21]。笔者所指的平等,不是道德路径范围内的泛化平等,它必须嵌入具体的制度环境之中。它在全纳教育中最主要的体现是平等的受教育权。在平等的语境下,具有差异性的残疾人才能同普通人一样享有共同的教育资源,此外,平等意味着我们歧视观念的改变,不再以隔离和拒绝的态度对待残疾人,而是以真正的人格平等、互相尊重的态度接纳、包容残疾人。在具体的实施策略上,教育工作者要摈弃“隔离但平等的”“特殊学校”“特殊班”[22],而是以“随班就读”“资源教室”等[23]安置模式来实现残疾人平等的受教育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已经包含了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内涵。它们都是以正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人们常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24]似的脸,变化无常。在乌尔比安看来,“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25]。在全纳教育语境下,它包含三层含义:第一,提供的服务内容是符合每个残疾人各自特点和偏好的不同需求,且这些需求仅仅是符合最低限度的满意度。“最低限度”是法律制度框架下的人的最基本权利。就目前的教育发展水平来说,我们无法实现每个残疾人都能接受高质量的教育,但我们力图通过个别教育计划,让每个残疾人能够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差异性参与各种教育活动。第二,残疾人的教育,要得到更多资源的支持。例如,政策的支持、社会的支持、家长的支持等。在全纳教育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让普通学校接受残疾人入学,普通教师也要接纳各种类型的残疾人,而不是“偏向于接纳有生理残疾的儿童,而对有智力落后和精神或情绪障碍的儿童抱有偏见”[26],并且,更要获得普通人家长的支持,让他们不要认为,残疾人会分享和剥夺普通人的资源和教育机会,而是能够为普通人带来更多的教育内容,在普通人帮助残疾人成长的过程中,残疾人对普通人的成长也提供了帮助。第三,“永恒不变的意志”,不是指一种态度或精神指向,因为具有主观色彩的“意志”,是不足以支撑受教育权的生命力,它还应该具有相应的行为模式,即必须考虑到该权利行使的有效性。对于全纳教育而言,我们要扬弃理想主义和道德诉求的绝对论,把它深入到具体的教育制度环境中,受教育权的行使才具有生命力。因此,“永恒不变的意志”是指具体的法律制度。只有形成制定法、契约或习俗才具有制度性的持久生命力,这种生命力是直接隐射到具体的行为后果之中的。虽然,我们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然而,根据调查研究显示[27],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并没有很好的得以实现,究其原因,有政策目标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冲突,认为特殊教育政策是“上面‘热’,下面‘冷’”;有经济基础的制约因素;还有教育理念的冲突等,可以说,全纳教育的政策目标的理想与难以执行的现实总是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28]。因此,全纳教育丧失了具体实施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再美妙的理论也只是搁浅于叹为观止的图景之中,这也为我们在下文中进一步阐释全纳教育的第三个支柱,即“有效性”,做了理论铺垫。
笔者在此探讨的全纳教育,是建立在有效性基础之上的。这种有效性是以具体的权利属性作为依托,因此它要从纯粹思辨的伦理学至高点上走下来。在全纳教育的范围内,有效性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有效性是全纳教育的公平和正义得到实现的桥梁。无论是课程全纳,还是安置模式全纳,都要有与权利的行使相配套的具体制度环境,真正实现从应然层面转向实然层面。第二,在全纳教育的有效性实施过程中,我们要摒弃“全纳等于所有”的概念模式和思维方式,只要“试图把特殊儿童部分或全部学习时间安置于普通教室的努力都可以看作全纳教育”[29]。我们研究全纳教育的目的除了倡导所有的残疾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更应该关注这种受教育权如何实现的问题,从而转移对“所有”[30]的关注程度。如果陷入对“所有”这一概念的纠缠,则往往从哲学层面研究全纳教育的结果状态,从而忽视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具体实现过程的研究。第三,有效性从结果层面更加反映了具体权利属性的确定性和明确性,从而体现了该权利的正当性以及该制定法[31]的生命力。对于全纳教育而言,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只有有效地实现了,才能体现该项法律是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的需要的。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从平等、正义和有效性的角度分析了全纳教育的支点,这种支点,有助于全纳教育在理想层面构建更加完美的价值体系,也有助于全纳教育扎根于实践领域,并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有着更加具体地、细致地指导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