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它深受德国和日本的影响,具有严谨的法律体系框架。在法律的制定上,运用法律概念建立起庞大的、具有层级感的法律体系。我国大陆地区也沿用这种法律制定的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法律制定的模式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简便,全国都推行同一种法律精神和法律制度,法官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相同的法律构成要件的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判决的结果都具有同一性。同时,它也存在很多不足,例如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简单的法律条文不足以高度概括和全部囊括所有的生活经验和生活事实,法官没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根据社会的变化作出相应的法律判决,以至于出现是否能够直接依据宪法对受教育权侵害的“齐玉苓案”作出判决的争论,这种争论恰恰反映了制定法与社会发展关系之间的不足和欠缺。对于英美法系而言,它也有自身的优点和不足。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大量的判例法,它是对社会经验的总结,也是法官和民众智慧的经验,它能够弥补很多由于社会的发展而滞后的法律规定的不足,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它需要依赖高度的司法独立体系,并且,在这种独立体系下,法官还需要具有极高的个人职业道德的操守和法律精神运用的适当性。虽然陪审团弥补了这种制度的缺陷,但仍然有司法判决是否公正之虞。我国台湾地区在法律的制定上,与我国大陆地区一样,都是运用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作为立法例的体系,这并不是说否定判例法的不足,而是由于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一种法律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