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
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虽然沿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但在法律内容的制定上,深受美国的特殊教育理念的影响。从法律的制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它不仅有着处于上位法的“特殊教育法”,还有着根据“特殊教育法”进行延伸、细化和解释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种典型的制定法体系,具有逻辑性、层级性和严谨性。对于法律的适用而言,十分的清晰。同时,它的法律制定,很多的内容都是美国特殊教育法的延伸和移植。例如,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个别教育计划原则、免费适当的教育原则等,这种法律移植不是简单的复制,例如美国94-142公法对于个别教育计划的制订具有很高的要求,并达到了复杂、琐碎和难以实现的地步,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法,并没有作出如此的规定,这就从某种程度上避免了“繁琐”和“难以实现”的纯粹的法律上的规定。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法又有其独特性,例如对提供特殊教育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了泛化,不仅包括狭义的身心障碍者,也包括资赋优异者,这种服务对象的扩大,更多地显示出特殊教育理念的不断变化和进步。无论是美国的特殊教育法,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法,它们都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进行了有效保障。
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笔者选择了我国台湾地区作为研究的对象。一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是移植于德国的法律体系,但是在残疾人法律保障方面,虽然它从形式上依然沿用了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但是法律内容和法律理念却更多地援引了美国的特殊教育法的内容和理念。在形式上,它有着严谨的、统一的法律体系,再以具体的行政法规作为补充,它的法律体系的建立犹如金字塔,概念的准确和体系的完整,与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体制如出一辙,但是它在具体的内容上,却借鉴了美国特殊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迄今为止,“特殊教育法”已经历经三次修订,可以说,它的“立法”步伐十分具有时代性。
虽然法律体系不同,但是在残疾人的法律保障方面,还是本着平等原则,并以差别平等原则,对残疾人提供各种支持,让残疾人能够自由地参与社会,并实现作为“人”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