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羁押的特点
2026年02月27日
一、未决羁押的特点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逮捕,羁押只是拘留和逮捕后的一种自然状态,依附于拘留、逮捕而存在,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但是作为一项在法院判决之前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它极易侵犯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对其予以必要的约束和规制是绝不可少的。羁押在各个国家都会存在,只是操作程序不同、法律规定不同。从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合理性和目的性上分析,未决羁押制度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打击或威胁被害人、证人等,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避免对国家或者社会安全造成损害。我国法律追求的是实体真实,为了追求客观实体真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暂时的剥夺是被允许的。(https://www.daowen.com)
西方国家也有未决羁押措施,其基本定义与我国的定义是相似的,指的都是审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诉讼或者进行新的犯罪。所以,未决羁押会有一些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羁押理念和制度价值。综合起来,未决羁押的普遍性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