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的未决羁押程序
2026年02月27日
一、独立的未决羁押程序
未决羁押在域外同样具有比较悠久的制度发展史,各国在缓慢的制度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今天的未决羁押制度,构建了独立的未决羁押程序。羁押程序的独立性对于羁押程序的规范行使、公权力的有效制约、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非法羁押的救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没有独立的未决羁押程序,也就不存在独立的未决羁押制度。(https://www.daowen.com)
独立的未决羁押程序对应的便是一个完整的未决羁押制度,域外的逮捕程序与羁押程序是完全分离的,逮捕有专门的逮捕程序,羁押有独立的羁押程序,二者不存在交叉混合的情况。所有诉讼制度应该具备的要点未决羁押程序都已具备,这样才能保证羁押制度的正常运转。我国独立的羁押程序尚未真正构建起来,羁押条件和程序均依附于拘留、逮捕措施,侦查机关拘留决定的作出便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会受到一定期限的羁押,因为拘留的时间相对较短,所以我们称拘留为一个短期的羁押。逮捕被批准表示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这个行为,还要在逮捕后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一段时间,此期间一般在几个月到几年之间,所以我们称之为长期的羁押。由于羁押程序的缺失,很多关于羁押的研究和设想都非常受限,羁押的条件、审批、期限的计算都是完全按照拘留、逮捕的标准在实施,羁押救济程序也是不完整的。独立性的缺失造成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所以,国外独立的未决羁押程序有其重要的制度价值和构建理念,这对于构建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