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第四章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持续审查是联合国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通例。2012年 《刑事诉讼法》 新增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要求检察院在批捕后,应定期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复查,从而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羁押。联合国1988年批准的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中明确规定:“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应被授权根据情况对拘留的持续进行审查。”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 第299条规定:“在羁押的适用条件消失时,法官应当立即撤销。公诉人和被告人都有权向法官提出撤销或更换有关措施的申请,法官在5日内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1]2012年 《刑事诉讼法》 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逮捕后羁押复查的主体,承担对审前羁押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这符合检察机关的现行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