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例原则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也称相当性原则,是 “公权力干预公民基本权利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即国家行使权力、干预人民基本权利所使用的 ‘手段’ 与所欲达到的 ‘目的’ 之间必须合乎比例”。[15]该原则要求 “国家行使权力、干预公民基本权利所使用的手段与所欲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乎比例,即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及所涉及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16]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早在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 中就有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公共安宁,安全和秩序以及排除对公众或个别成员现存的危害,是警察的任务。” 这里提及的 “采取必要的措施” 即为通过必要性的衡量标准来对警察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警察权最容易被滥用,一旦使用不当,就会造成对公民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损害。比例原则后来被确立为德国的宪法原则,规范着德国的刑法、行政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行使。比例原则经过不断的演化和完善,内涵不断丰富,包括了适合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通过对公权力的进一步制约来强调运用权力的慎重和谨慎,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将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降到最低。(https://www.daowen.com)

比例原则在未决羁押制度中的反映就是羁押比例性原则,即侦查机关对羁押的适用必须慎重严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羁押以及羁押多久必须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成比例,同时还要对他们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情况等综合考虑,防止轻罪重押,将羁押工具化、手段化、常态化,使其沦为侦查机关快速破案的手段。我国80%、90%的羁押率用数据说明我国的羁押措施适用过于频繁,严重违背了 “羁押为例外、非羁押为原则” 的规定,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一部分按照羁押比例原则是不应该被羁押的,对他们的羁押已经构成公权力对他们人身权利的侵犯。对于比例性原则的把握,德国学者曾作出形象的比喻:“警察为了驱逐樱桃树上的小鸟,虽无鸟枪,但也不可用大炮打小鸟。” 如果未决羁押不严格遵守比例原则,则会演变成“警察为了驱逐樱桃树上的小鸟,虽有鸟枪,也要用大炮打小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