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我国从1986年开始启动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家庭教育水平普遍较低,所以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很浅薄,有些甚至处于无知的状态,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在客观上限制了他们对自我权利的保护。2012年 《刑事诉讼法》 将辩护人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属于历史的巨大进步。在此阶段,律师可以辩护人的身份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可以咨询相关法律知识,受到刑讯逼供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律师代为申诉和控告,存在错误羁押、非法羁押的也可以要求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高检规则 (试行)》 第618条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这一条规定既畅通了律师对羁押问题诉求的通道,也为被羁押人提供了救济程序。因为律师介入案件的有限性,决定了律师去查证非法羁押存在很大的困难,仅仅依靠律师的力量很难与侦查机关抗衡,获取到非法羁押的有力证据。辩方与控方的力量悬殊使得被羁押人的权利救济希望渺茫,也激化了被羁押人家属与公权力机关的矛盾。我们经常看到被羁押人家属集体围堵公安局门口、拉横幅等激烈行为,这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刑事诉讼法》 第93 条规定了我国检察机关要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监督,这是对目前羁押问题的切实回应,也是对审前程序控辩双方地位的平衡,实现了控辩双方的有力对抗,保障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