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科学的羁押原则

二、缺乏科学的羁押原则

对羁押原则的错误认识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误差,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羁押问题。赋予未决羁押保障诉讼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平衡未决羁押的功能属性,引导羁押规范、科学地运行,并确立令状原则、比例原则、羁押法定原则和有效救济原则来加以制约。从我国 《刑事诉讼法》 对于拘留和逮捕的规定当中,可以解读出我国立法对于羁押功能的基本定位是诉讼保障,其诉讼保障效果包括: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等打击报复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伪造证据,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避免成为疑难悬案。三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对被害人、其他公民或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新的伤害。这些目的的实现是以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的。为了防止一种假定的伤害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本就有悖无罪推定原则,一旦不当或错误适用,就会对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严重侵犯。国外对未决羁押的适用非常谨慎,只有穷尽其他措施,迫不得已时才选择适用。为了有限缓和未决羁押的适用矛盾,各国都尝试从人权保障角度来制约、规范未决羁押的适用,尽可能地将未决羁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伤害可能性降到最低。为了达到理想中的制约效果,首先需要确立未决羁押适用的基本原则,以此来规范不科学、不人道、不文明的未决羁押;其次从目的论的角度重新定义未决羁押的目的和价值,使得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