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未决羁押制度
2026年02月27日
四、德国的未决羁押制度
欧盟1950年颁布的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比 《德国宪法》 规定了更为详细、具体的权利和自由,且在德国具有法律效力。德国的未决羁押制度遵循令状原则,如果检察官想要羁押某犯罪嫌疑人,就必须向专门的法官提出羁押申请,请求法官签发羁押令状,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罪行轻重以及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估,然后作出签发与否的决定。检察官只有拿到法官签发的羁押令状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措施。《德国刑事诉讼法》 中存在两种重要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种是暂时逮捕;另一种是羁押。所以羁押在德国属于一种强制措施,这一点与我国是有差异的。德国的法官在审查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时还需要审查其是否存在重大的犯罪嫌疑、是否可以满足刑事可罚性和追诉性的要求、是否存在逃跑的可能或者掩盖真相的危险、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再犯的可能性。综合上述各项因素,法官才会作出决定签发附有羁押理由的令状。为了避免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等情况的出现,德国有专门的法官对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定期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对羁押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