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期羁押严重
2026年02月27日
三、超期羁押严重
超期羁押在各个国家都会存在,只是操作程序不同、法律规定不同、超期程度不同。从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合理性和目的性上分析,未决羁押制度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限制其人身自由来防止他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以此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避免对国家或者社会安全造成损害。我国法律追求的是实体真实,为了追求客观实体真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暂时的剥夺是被允许的。西方国家也有未决羁押措施,虽然在羁押率上和我国有一定的差异,但是羁押的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出现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超期羁押是公检法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超期剥夺的行为。超期羁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危害甚大,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尊严,不利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化进程,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随着超期羁押的久拖不久而遭到破坏。正如 “一次违法犯罪污染的可能是水流,但一次不公正的执法污染的是整个水源”,超期羁押问题刻不容缓,综合来看我国目前的超期羁押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