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的主动性和持续性

(一)审查的主动性和持续性

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前羁押的审查中都采取了积极主动的审查态度。在意大利,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措施后,法官会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如果发现羁押不当,法官有权撤销或者变更该强制措施。另外,《意大利刑事诉讼法》 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设置了不同的羁押期限,以及各种引起羁押中断或者延长的条款,以此形成了一个主动、持续的审查机制。在日本关于羁押审查的规定中,检察官也负有义务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持续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羁押的必要性不存在,就可以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官可以通过审查听证的方式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羁押必要性不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法官应裁定撤销羁押。在持续性审查方面,最值得思考的是法国的羁押期限规定,法国的羁押期间并不是固定的,预审法官在羁押裁定中也不会注明羁押的期间,之所以没有在裁定中写明羁押期限,是因为羁押可以在任何时刻因为各种原因而终止。检察官可以随时向预审法官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上诉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宣告释放犯罪嫌疑人,而且犯罪嫌疑人也享有申请释放的权利。所以,在法国,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监督的主体是多方的,这就将羁押纳入了一个主动监督、时时监督的体系当中。来自不同方面的羁押监督可以有效地保证羁押的合法、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