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三)日本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日本实行逮捕前置主义,在逮捕程序之后要审查是否存在羁押理由,羁押理由的审查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从惩罚性的角度出发,犯罪嫌疑人违反了保释规定,没有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违反了其他的一些禁止性规定的话就要被撤销保释依法羁押;二是从预防性的角度出发,预防性羁押理由包括犯罪嫌疑人存在隐藏或毁灭证据的可能、存在逃亡的可能等。逮捕和羁押的分离,使得羁押获得了独立的程序资格,体现了司法制约、司法谨慎的要求。日本的羁押率之所以比较低,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释制度的大量应用,据统计日本1990年未决羁押率为21.8%,而其中盗窃罪只有14.2%;占比最多的是毒品犯罪,为63.9%。[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保释申请,日本法院一般情况下必须同意,除非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事由。(https://www.daowen.com)

为了排除非法羁押,保证羁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日本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羁押措施采取后要继续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关注,因为在他们的司法理念中,羁押的必要性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改变,所以不能中断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如果发现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羁押或者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要及时予以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官负有义务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持续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羁押的必要性不存在,就可以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4]法官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听证,对羁押必要性不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法官应裁定撤销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