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替代措施不健全

二、羁押替代措施不健全

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同,取保候审只是通过一定的条件设置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属于较轻的一种强制措施种类。《刑事诉讼法》 将取保候审的对象也限定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有学者称取保候审是 “疏通我国超期羁押病灶的一条重要经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最多的是拘留,其次是取保候审,拘留已经演化为一种常态化的处置方式。据有关部门统计,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仅占到强制措施适用总量的22%。与立法的期望相去甚远,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局面。2012年 《刑事诉讼法》 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完全剥离,单独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监视居住成为比取保候审更加严格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作为一种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通过保证人和保证金的方式针对较轻的犯罪设定,希望能借此降低我国的羁押率,尤其是针对轻刑犯罪的羁押率。总体而言,我国羁押替代制度的认知依旧存在缺陷,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