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监督队伍的业务素养

(三)提升监督队伍的业务素养

从任免条件来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的规定,我国检察官的任免条件可以概括如下:对于政法院校毕业的本科生或者非政法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只要年满23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的可以任命为检察官;对于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者非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的可以任命为检察官。这样的任免条件有过于宽松之嫌。就我国目前的入职现状来分析,检察官属于公务员统一编制,符合年龄、专业、业务资质条件的考生如果想进入检察官队伍,就要同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一起参加全国或者各省组织的公务员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及之后的面试内容均为综合性测试,很少涉及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公务员资格笔试及面试之后,考生就名正言顺地成为检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员,然后是1年的试用期,但是试用期的工作性质并没有限制,可以是行政工作也可以是业务工作,试用期满后,只要达到了年限要求,就可以任命为检察官。接下来,我们不妨了解一下德国的检察官任免制度。

德国检察机关共有检察官4000多名,他们都是行政编制,由联邦或者州司法部管理领导,但是在任职要求上,检察官必须具有与法官一样的司法资格。这个司法资格的获取与我国任职资格的要求相比,难度系数很大。首先,申请人要在大学的法律系研习4年法律,然后参加国家考试,通过国家考试后才可以到司法部实习,实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实习结束后要参加国家的第二次法律考试,顺利通过第二次考试的人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试用申请,试用期一般也为3个月,试用合格的申请人,将被检察机关聘用,聘用期为3年。3 年聘用期满后,如果各项考核合格,将由司法部正式任命为检察官。这种选拔制度可以将实力最强、业务最精良的法律人士抽取到检察官队伍当中。另外,为了避免整个司法队伍的人员业务视野过于狭窄、业务素质过于单一,德国司法系统会鼓励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的职业流动,由于彼此之间的业务水平相当,所以在德国司法系统,法官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转任法官很是常见。

中国与德国检察官任命制度中最大的差异表现在考试流程以及考试内容方面。首先,德国对于任职专业要求是法律,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是排除在外的,而我国对于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则放开了专业限制。其次,德国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要进入检察官队伍需要通过2次国家考试,两次考试之间还要具备3个月的司法部门实习经历。而我国只需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即可,且没有实习要求。最后,德国检察系统对试用期合格的申请人只是与其签订为期3 年的聘用合同,3 年聘用合格的才可以任命,而我国则没有类似规定。3年聘期可对申请人的业务素养、专业知识、道德水准有一个充分的判断和把握,由此可以杜绝非法律精英人士进入检察官队伍。笔者认为,在提升我国检察人员业务素养方面,可以适当借鉴德国检察官的选拔制度,从检察官准入制度方面从严把握,整体上提高我国检察官的业务、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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