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羁押的演变
2026年02月27日
第二节 未决羁押的演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生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为我国法学研究的复兴和学术繁荣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的 《刑事诉讼法》 是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标志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初步走上了法制轨道。这部刑事诉讼法典以专章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以人身自由为核心的强制措施类型,初步构建了我国的强制措施体系。[9]在1979 年 《刑事诉讼法》 当中,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的职能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工作、预审以及拘留措施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归公安机关,审查批捕、公诉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由检察机关负责。法院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公、检、法三机关的职务进行分工之后,1979 年 《刑事诉讼法》 又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系进行了定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据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成为指导和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10]按照立法者的理念,在这一原则中,分工是前提,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严格按照 《刑事诉讼法》 的分工,“各尽其责、各负其责。彼此之间,既不能互相代替,更不允许由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独自包办”。[11]